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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良心坐牢的养猪人——台州柳崇富案述评
来源: 作者博客     作者: 刘志强     更新时间: 2015-08-02    分享到




▍文 刘志强律师

▍来源 作者博客


(一)


东海之滨有一座看起来漂亮的城市叫台州。椒江从城区穿过,这是一条浑浊不堪的江河。目睹这河,不由叫人感叹:黄河怎会惊现江南钟秀之地。台州主城区在椒江区,这里因椒江得名,旧称海门,位于浙东沿海中部台州湾入口处。早在1981年椒江就成为浙江省的第一个县级市,其经济社会之发达可见一斑。


比之浑浊的椒江,这里还有一条并不为世人所知晓的暗流。有多少人被裹在这种暗流里尚不得知,但是柳崇富无疑是其中一个。


古有余杭杨乃武,今叹台州柳崇富。


如果昧着良心,在他失去自由三个月之际就能走出看守所;但他拒绝了谎言支撑的与司法机关的配合,直到2014年12月9日被莫明其妙地放出来。


如果在获得宝贵的自由后,他选择沉默和胆怯,就不会被起诉和审判;但他选择了良心的安宁,承受了两个罪名的指控。


如果他选择了认罪和配合,他完全可以被判缓刑而免受牢狱之苦。


他很渺小,也很恐惧,有的时候不停地哭泣……


开庭那天,他明知面临着什么,走向何处。他穿着自带的“囚服”坦然走上法庭,坚决地说出真相,为曾被自己“陷害”的几位公务员澄清事实。当天晚上当庭宣判,他再次被逮捕走进看守所。              


(二)


柳崇富原本出生在浙江临海县的大山里,自幼家境贫寒,经亲戚介绍入赘到椒江牛轭村祝家,与祝家长女祝金凤结为连理。夫妻恩爱有加,几乎形影不离,多年来诚实劳动,守法经营,从四头小猪养起,二十来年竟然发展到台州规模最大的国家级标准化养猪场。虽说规模化经营免不了负债,但总体来说也算得是殷实人家。家境转好后柳崇富把老母亲和智障的兄长接到身边,贴心赡养。上奉双方老人,下抚两个女儿。一家老小其乐融融,十里八乡传为佳话。不时也有领导来视察、指导。一次一群领导来视察养猪场,他听农林局领导介绍才知道是区里的书记,这位书记批评他搞得不够好,要给他介绍一位大老板来合作。可能是他没有领会领导的美意,没有回应。


谁知晴天霹雳一声响,地上涌来一股暗流,柳崇富及他的家庭被卷了进去。


2014年4月29日傍晚,在猪场里干活的柳崇富被几个陌生人叫出去,带到一辆车上,被告知来人是椒江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未见到任何法律手续,他被带到椒江检察院的审讯室。从下午5点开始,审讯到30日凌晨1点多,主要问他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不正当的经济关系。柳崇富讲了这些年来确实给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送过超市卡。也就在这天(29日),椒江检察院决定立案,并对柳崇富实施刑事拘留,30日凌晨送进看守所。


从4月30日白天开始,椒江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每天两次审讯;5月4日晚上进入了可怕的夜审,直到5月9日上午9时:每天晚上9点左右开始到次日八九点结束。白天还要参加看守所的各项生产活动,不存在让他睡觉的可能,而且这期间白天还要接受审讯,正如柳崇富自己在法庭所说的五天五夜没有合眼。审讯期间,柳崇富实在睁不开眼睛时,审讯人员敲桌子,大声呵斥,走进去用手拍他(这家看守所的审讯室没有物理隔离,审讯人员随时可以走到嫌疑人跟前)。


2014年5月6日0时43分,审讯人员明确地说:“领导的意思是你要死要活由你自己,我们的任务只要你不睡觉就可以了。”3时21分柳崇富说:“你说我问题没有交待出来,如果你说我送钱给领导,真的是没有,再这样下去真的要出人命的,实话说老老实实没有,我可以用我自己的脑袋担保,我可以签下字来。”


2014年5月7日12时33分,审讯人员说:“这个案子是区委书记办公会议定下来的,这是省纪委、省检察院、省审计局签字,这是一个专项特指(音)”。14时48分,审讯人员说:“你什么时候听过检察院办过冤假错案的?……办案就是逼供,我看你是要倒闭的节奏了,待会去向检察长汇报,我看你是不见棺材不落泪,现在让你见识下。”


2014年5月8日23时53分,审讯人员说:“检察院题目出给你了吧,细节方面你自己想,大致方向都跟你说了的。”


尽管之前柳崇富百般煎熬,万般痛苦,他还只是为了“过关”,说给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送过超市卡,没有违心供述给他人送过现金。但是,当审讯人员出示两张纸文书以后,柳崇富就崩溃了:一个是要抓他老婆,一个是要把他异地关押。


就这样一来,审讯人员想要什么,想要多少,都有了:柳崇富各种前后矛盾、重复反复的认罪供述出来了:椒江区农林局局长章进祥收了他269000元;副局长陈夏林、陈武国、崔普华分别收了他128000元、120000元、50000元,以及没有被起诉的另一位副局长收了他50000元。


接下来这些局长会是什么命运,就不需要在这里细述了:各种调查、审讯、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有人迷迷糊糊招认几十万,当被要求退赃无钱可退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有的遭受更长时间的夜审;有的比较识相“配合”。最后,章进祥领刑12年,陈夏林领刑10年又3个月,陈武国领刑10年又3个月,崔普华领刑5年。


2014年8月14日,侦查人员提审柳崇富时要给他办取保候审,但前提条件是不得翻供(柳在这之前已经翻供),柳崇富没有答应,也就没有能够走出看守所。之后2014年11月11日,椒江法院刑庭庭长汪霞(局长受贿案主办法官)和椒江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本案公诉人)联合提审柳崇富,他再次明确讲了送钱的事是不存在的。后来台州中院局长受贿案二审法官也来核实受贿案的事情,柳崇富还是说没有送钱。


(三)


2014年12月9日,柳崇富在看守所关了大半年后被莫明其妙放出来。其实这里也有很深的道道:不追诉行贿人已经成为许多地方的一条司法潜规则,比如这家椒江检察院曾办理的台州中医院300多万元受贿案的行贿人就没有被追诉,但是法律规定行贿数额达到1万元就应当判刑。这里存在几种因素:1、行贿人可能不具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罪过,但有几个行贿人是为了谋取合法利益才行贿呢?2、侦办人员心里最清楚所谓的受贿事实是怎么来的,行贿人当然“配合”有功;一旦追诉他们,他们就可能要讲真话,不但行贿罪难以认定,就连作为主要成绩的受贿罪也可能要被推翻;3、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选择性执法,比如本案里有些受贿人就没有被追诉。


谁都明白,不要说柳崇富继续违心“配合”侦办机关了,只要他保持沉默,不作声,不作证,不翻供,他已经平安落地了;但他可能一辈子良心不得安宁。


(四)


陈武国受贿案二审审理时,他的辩护律师是清华大学的易延友教授。易教授找到柳崇富调查,他当时也很害怕,没有答应作笔录。但他到法院门口要求出庭作证,法庭不允许。


作为一个只知道养猪的农民,柳崇富没有太多的见识,也不懂得多少法律知识;但真假善恶还是能够辨别,自己有没有给那些局长送钱他也是最清楚的。与其成天受着良心自责煎熬,不如寻求说出真相。他对法律还有一种原始信仰,相信也希望法律还他和几位受贿人以公道。


柳崇富请来李金星律师,2015年3月26日李律师做了详细的谈话录音,之后将谈话的文字稿放在网上,使得柳崇富案及关联的几个局长受贿案存在的种种问题公之于众。


与此同时,柳崇富及全家真正的大麻烦也就来了:2015年4月21日,椒江区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379号起诉书向椒江法院起诉柳崇富“这个不知死活的东西”(某侦查人员语)。两个罪名是台州市滨海养猪合作社及柳崇富单位行贿罪,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柳崇富行贿案在几个局长受贿案判决早已生效后,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五)


柳崇富案的审判长是刑庭副庭长徐剑,一位年轻的女法官。最先定于2015年5月27日开庭,后因辩护律师提出诸如调取相关证据、审讯同步录像等申请而改为28日召开庭前会议。山东刘金滨律师及笔者应李金星之邀前往参加辩护工作。


庭前会议上,辩护律师基于本案与已由椒江法院及台州中院判决四位局长的受贿案有直接关系(即那些判决已经认定柳崇富行贿的“事实”),椒江法院不可能否定自己和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可能公正审理此案,提出了要求将此案移送台州中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法院审理;鉴于本案公诉人是前四案中部分案件的公诉人,难以履行法律监督之责,也要求其回避;还提出包括复制审讯同步录像、调取相关案件材料等申请。


徐法官说管辖回避没有必要,因为此案是由椒江法院不同法官来审理的。我说如果此案是徐法官独立审理的、判决书由徐法官及合议庭单独签署,则没有意见。徐法官默然不答。


之后,法官应律师要求组织观看审讯录像,但坚决不让律师复制,其依据是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有一个规定——浙检发诉一字(2013)28号,此“浙江规定”是否合法有效,此节不论。在律师及被告人的要求下,检察院像挤牙膏一般,今天交出一点材料,明天再拿来一些东西。


由于审限的原因,法官急着开庭。


(六)


2015年7月20日,滨海养猪合作社、柳崇富单位行贿及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在椒江区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庭审不作笔录,以现场录像为准。两天的庭审法官扣得很紧,中午只留一个小时吃饭时间。辩护律师基本上属于“温柔死磕”,对于那些法庭违法的、不合理的作法点到为止,阐明自己观点,从多个角度分析指控的两项罪名不能成立的理由。法庭大体也保障了律师的发言权。庭审持续到晚上8时许,法庭审理程序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20分钟,之后当庭宣判:滨海养猪合作社犯行贿罪判罚金10万元,柳崇富犯行贿罪判2年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不成立。


这里不想叙述庭审过程,只讲一些对庭审的看法。虽然刑法修正案(九)还没有出台,暂时没有被安上“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罪状之虞,但律师被抓或经受各种起诉在当下已不新鲜。因此,我只是想摆一个困惑:这次开庭是不是热热闹闹、正经八百、兴师动众地走过场?


一、管辖权的问题


既然椒江法院一审及台州中院二审已经认定四位局长收受柳崇富总共56.7万元贿赂,生米已经做成熟饭了,还有必要再做一回吗?那么再由椒江法院审理所谓的行贿案还有起码的程序公正吗?它不可能否定上级法院已经维持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辩护律师一再提出管辖异议,法官却说没有法律依据。难怪习近平主席讲“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专业法律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庭审时我曾以最高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为依据,认为椒江法院审理此案没有起码的程序公正,或者审理法官不能坚持公正的程序,就不是合格的法官。徐法官当庭说,她是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由任命她的椒江人大常委会说了算。考虑到对法庭的尊重,我生硬憋住了一句话:难道黄松有、奚晓明这些最高法院副院长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吗?他们合格吗?


二、对辩护人提出调取重要证据的申请未作任何答复,何以当庭宣判?


公诉人当庭说通宵审讯不违法,我宣读了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夜间提审,确需在夜间提审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公诉人又辩称有审批手续。考虑有无审批手续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辩护人当庭提出要求公诉人出示或法庭调取这些审批手续。对于如此重要证据的调取问题,法庭何以不作答复,竟可当庭宣判?


三、辩方当庭提交的证据尚来不及审查真伪及可取性。


在举证阶段,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了十几份证据。有些证据本身属于案卷里现有的控诉证据,但也有许多是新证据。休庭的20分钟时间连对这些证据细过一遍都来不及,还不要说对两天的庭审进行全面合议了,何以非得草草当庭宣判?


四、辩方的重新鉴定要求何以没有下文,不了了之?


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和柳崇富在饲养过程中使用了七种违规的人用药和原料药,但是提交的证据里只有一种叫乙酰甲喹的兽用原料药有检验报告,而其它的则要么没有检验,要么检验报告不知所云。辩护人当庭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法庭何以没有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就宣判了?


五、辩护人对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可以忽略不计吗?  


考虑到公诉人陈常曾是前面四位局长受贿案里部分案件的公诉人,难以履行法律监督和公诉职责,我依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当庭提出回避要求。法官说,“你们在庭前会议上已经提出过,并被检察长驳回了”。但是那只是柳崇富的辩护律师李金星提出的,驳回决定书上也写的很清楚,只针对柳崇富的辩护人的申请,而我是单位的辩护人。法官就不管那么多了,赶紧开完庭才要紧。


六、定罪的证据标准究竟是刑诉法规定的确实、充分并综合全案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一些领导人指示的“两个基本”?


面对矛盾重重、破绽百出的证据体系,公诉人当庭说,尽管本案侦查细节上存在一些问题,一些证据存在瑕疵,但基本事实清楚,可以认定。我们听到公诉人讲这样的话,真是感到震惊!轮番进行批驳。所谓的“两个基本”,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的中央政法委领导彭真同志1981年5月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针对当时社会治安状况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是一种非常情况下的非常措施、非常方法,也带来上世纪八九十代中国司法灾难性后果,刚刚建立起来的司法秩序遭到破坏。今年5月29日福建省高院平反的福州“4-26绑架杀人案”当年就是用这“两个基本”定案的。


七、法庭审理是为了查清事实,还是掩盖真相?


不理解法庭为什么对证人出庭有一种司法恐惧症。辩护律师申请四个受贿的局长出庭对质,法庭不支持;申请柳崇富的妻子出庭,法庭不同意。而这些人都是控方的关键证人啊。辩护人申请播放四个局长的审讯同步录像,法庭坚决不同意。面对这种法庭,我们可否这样说:庭审不是为查清事实而是要掩盖真相;是替前面的判决包谎,替侦查机关洗地。


八、公诉人当庭表示接受辩护人对侦查行为的批评和建议,说要给检察院的领导汇报,汲取合理成份。人家公诉人还没离开法庭,你们的判决结果就出来了,难道假装一下也等不及吗?


九、答应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拍照保全,怎么也忘了?


椒江的司法机关追诉柳崇富违规使用原料药及人用药,在法庭上拉来一堆不知道是什么名堂的东西,没有封条,没有扣押手续。担心出现调包或被掺入别的什么东西,我提出要进行证据保全,哪怕是拍个照片。审判长回答说等合议后再答复我,庭审结束了,没有等到答复。


十、开庭前法庭告知诉讼参加人,庭审不作笔录,以现场录像为准。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内心欢迎这样的作法,这样就可以更完整地反映庭审实况,也是以庭审为中心的一种很好的体现。但是,我也纳闷,律师提出管辖的问题,法官说没有依据,但庭审不作笔录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我能看到的法律依据却是相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诉法第201条是这样规定的: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就连最高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也规定要作笔录的,或许台州有自己的刑诉法,只是我等见识短浅而已。


十一、柳崇富案肯定不是椒江法院审理过的最大的案件,但由于死磕律师的介入和案情的披露,也着实成了椒江最有影响的案件。之前椒江法院曾以《要情专报》向区里四大机关及领导反映:辩护律师“频频以语言和书面形式威胁法官,对该院审判工作造成极大干扰”。果然,这次开庭阵势非凡,不但上手了大量的法警,还动用一批特警。头天上午能容纳几百人的大法庭早早就占滿,下午起这批人再没有见到了;这些人是自己来旁听的吗?恐怕未必。只是可能让法院或有关领导有些失望:即使柳崇富知道自己当晚走不出法庭了,也很淡定坦然;家属亲戚也都“情绪很稳定”。连最担心承受不起打击的祝金凤知道判决结果后,也只是默默地说: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就当他打工去了。


十二、本案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讯问是否合法、主要直接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这其实是本案最核心的焦点,也是包括已经判决的几位局长受贿案的核心。尽管法庭不同意启动排非程序,但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和评判,答案也是明确的。


1、严重的疲劳审讯。最高法院《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而连续五天天夜(有的受贿人遭受的夜审时间更长)还不能算是疲劳审讯的话,最高法院的规定在台州只是一纸空文。


2、威胁、欺骗、引诱。就法庭已经容许辩护人观看过的几盘同步录像里不乏这样的内容,连对柳妻祝金凤的讯(询)问也不乏此类情形。


3、有审讯无笔录。按照刑诉法第120条及最高检诉讼规则第199条、第207条的规定,任何讯问或询问都必须做笔录,从提讯证与笔录的对照可以看出有许多次提审并没有相应的笔录。


4、同步录像与笔录严重不同步。认定行贿或受贿的主要的直接证据就是讯问笔录,而这些笔录是怎么来的,是否真实反映了审讯过程、记载了审讯的内容,这无疑是考察笔录真实性的一项重要指标。遗憾的是,在本案里,大量的笔录根本没有如实记录,甚至连千分之一都不到。长达12个小时审讯,只记录一句话:问:还有什么要交代的?答:没有新问题交代。


5、审讯人员与签名不一致也是讯问违法的一大体现,往往是审讯人员与笔录上的签名严重不一致,也说明了作为定罪主要证据的笔录是不真实的。


6、讯问没有同步录像。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不管是2005年的旧规定还是2014年的新规定)明确要求,讯问必须要进行同步的录音录像,但是本案大量的讯问没有同步录音录像。


7、法律之所以规定,对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后必须马上送到看守所,就是防止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能够实施实际的人身控制。但在侦查人员对柳崇富的审讯中,审讯室并没有审讯人员与被审讯者的物理隔离,侦查人员随时随意地就可以走到柳崇富跟前。


20分钟的休庭时间,合议庭对控辩双方在调查、辩论阶段提出的那么多材料、意见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来得及认真评议、审查、考虑吗?从以上十二个方面直接或间接的分析来判断,我看很难,要么本案合议庭成员是超人,要么在庭前“上面”已经内定判决结果。


(七)


孟子云:“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为美乎?”这位儒家圣人认为人人都有仁义之心,一旦放任良心,就象刀斧砍掉树木,童山濯濯,何以为山?何以为美?人们常常把良心挂在嘴边,但现实生活中良心又值几何?


柳崇富求仁得仁,身陷牢狱,良心安宁。从小处说,为他们这堆假案的最终平反垫了一块不可缺少的基石,即使很艰难;往大里说,也是对社会良知的一种呼唤和催醒,即使很微弱。


在“生米已做成熟饭”的情势下,法官也无奈,纵使良心满满,也无能为力,除非她与生存环境决裂,我们不能奢求她生活在真空里;就是公诉人也在庭审中体现了一定的理性和文明,当然他有他的无奈,厨艺再好也不能把蒿草做成佳肴。


或许,更深层次的东西需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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