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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举报法院:缴钱免刑
来源: 南方周末     更新时间: 2015-07-31    分享到

举报者自称曾被纪委带走调查一百多天。


▍来源 南方周末


在职法官持续多年举报同事领导,成了湖南郴州北湖区法院一景。


在举报了六年之后,法官刘国平把7份判决书贴到网上。2013年春天,他看到中纪委承诺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的消息。


举报指向2007年初该法院判决的7起医疗腐败案:涉案的7名医院骨科主任,因受贿落马,法槌高高举起,轻轻放下:6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1人被判缓刑。


北湖区法院解释,7名被告人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积极上交回扣款项,配合执法机关工作,虽已构成犯罪,但“根据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刑事法律、形势政策要求”,从宽处理。


刘国平认为,这是法官故意枉法裁判,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决,为被告人逃脱刑责,郴州市纪委和政法委的干预是主因。


据刘国平自述,举报之后,他本人反而被纪委调查过;组织还给予他党内警告处分。


七桩案子,五个“罕见”


2006年5月,全国启动对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专项整治,在湖南郴州,正逢市委书记李大伦被查,郴州反腐风暴达到最高潮。


医疗领域收取回扣的这批案件,由郴州市纪委牵头查办,一时间,有十多家医院的骨科主任被带走调查。“几乎涉及(郴州)每个医院”,当时的办案人员回忆说。


进入审判程序后,郴州市北湖区法院承办了其中7起案件。7名骨科主任,于2006年6、7月间被刑拘,涉案情节几乎一致:一名叫王玉平的医疗公司老板,为推销其公司代理的骨科耗材,按30%左右的比例提取回扣,贿赂这些医院的科室主任们。


7人受贿金额不等:高的如桂阳县人民医院外二科主任彭喆,受贿17万余元;低的如郴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外科主任罗贤红,受贿1.8万余元。7案涉案金额,5案超过5万。


刑辩律师朱明勇介绍,受贿罪是比照贪污罪处罚的,上述7个受贿案,可按数额分为三个档次,分别对应三种量刑幅度:受贿十万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死刑);受贿五万以上不满十万元,判处5-15年有期徒刑;受贿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判处1-7年有期徒刑。(编者注:此解释只针对此系列案具体情况。)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受贿金额最高者和最低者,均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倒是涉案金额居中(8.3万元)的桂阳县中医院骨科代理主任张荣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朱明勇说,根据刑法,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只有一种情形: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近几年的贪污贿赂案件呈现刑罚轻缓化趋势,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多为行贿人。


“我认为这些判决全部有问题”,朱明勇认为,没有一个案子在正常判罚的任何一个档次里,且连续多起全部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很严重”。


“有减轻的情节,也可以减轻,但减轻也只能按档次来减”,举报人刘国平说,从十年以上减到五年以上还可以理解,但不可能一下减到一年以上,更不可能减到免刑。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减轻处罚有明确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河南一位前基层法院院长看完上述判决书,认为上述系列案存在五个“罕见”情形:检察院一个月内立案侦查7起案件,刑拘7人,但无一人被批捕;没有批捕而取保,检察院却继续起诉到法院;7个被告人有6人没有聘请律师或其他辩护人;7个案件由同一个审判长在同一天判决;被告人全部判处免刑或非监禁刑。


“这五个‘罕见’,说明该案早已经‘沟通’、‘协调’好。”他说。


判“没收财产”前“已缴清”


北湖区法院判决的上述7案中,可堪玩味的另一个细节是:虽然7名医院科室主任均被判处免刑或缓刑,但其中受贿金额较高的5人却被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没收金额在3万到5万元不等。判决书清晰地注明:“3万元(已缴清)”、“5万元(已缴纳现金)”等。


“判决还没有生效,还不知道被告人是否上诉,钱就已经缴清了。”刘国平说,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有花钱买刑的可能。


按照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的规定,只有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同时,没收财产才作为一种附加刑适用。既免予刑事处罚,又处没收财产5万元,在法律上可谓自相矛盾。


但上述判罚在原北湖区法院一位资深法官看来,却很好理解。他说,法院处以没收财产,判决书都会注明“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但事实上,这些没收的钱上缴财政后,到年底,财政都会返还给法院。


“以前我们法院对于免刑、缓刑是有比例控制的,大概是不超过5%到10%,”上述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自2002年郭丹就任北湖区法院院长后,该院免刑、缓刑的判决数量开始“成倍增长”,刑庭每年的创收金额也开始飙升,“这7个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多名北湖区法院内部人士回忆,郭丹上任该院院长后,曾在内部要求,判处免刑、缓刑、管制、拘役等刑罚的案子,一律要报其本人审批。


一份《2006年7-9月缓刑人员情况统计》显示:仅这3个月,北湖区法院便判处了12起案件共20人缓刑,其中有8起是抢劫案,另有一起是贩卖毒品案,这些被告人均缴纳了数额不等的罚金。


另一份北湖区法院2007年1月至2月的《取保候审及缓刑和免刑情况表》显示,除了上述7起医疗腐败案件,该法院还对一起强奸案、一起抢劫案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4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其中,抢劫案的被告人曾权被处罚金2.5万元,判决认为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遂对其处缓刑。


2007年底,郭丹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2008年5月,郭丹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前述7起医疗腐败案件,正发生在郭丹担任院长期间。2007年底,当郭丹被郴州市纪检部门调查期间,刘国平就曾向纪检部门反映,这7起医疗腐败案件可能存在枉法裁判,但此举报一直无下文。参与审判的几名法官目前仍正常工作。


“有关部门的意见”


北湖区法院这7起缓刑和免刑的案件,见诸判决书的理由,大多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没收金”等等,但这不是轻判的全部原因。


7起案件中的第3起——桂阳县中医院骨科代理主任张荣光案的判决书中,法官在解释为何要从轻判罚时,留下了一句意味深长的判词:“视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当前形势政策,可以从轻处罚”。


至于是哪些“有关部门”、发表了哪些意见,现有材料无从考证。2013年5月28日,郴州市纪委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对于上述缓刑和免刑的系列判决,纪委不便发表意见。


“‘有关部门’无外乎就是纪委、政法委,”上述原北湖区法院资深法官解释说,这句判词翻译过来,意思是说“是上面要求这么判的”。


据刘国平介绍,2012年6月底,郴州中级法院一位副院长曾约谈他,这位领导表示,当年7起案件这样判,“到时候会有人挑担子”。


上述7起医生受贿案件的审判长、北湖区法院副院长侯勋在2013年3月的一次会议上表示:7起案件发生之时,上级曾强调,对于发生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如果未造成不良后果,在自查自纠期间向组织讲清楚、如实上交所受的款项,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侯勋称,北湖区法院判处的这7人,均是在2006年6月立案侦查、查处,比自查自纠的时间还提早了一个月。当时全郴州有骨科主任十余名近二十名被查处,给郴州医疗系统带来较大影响,“一些地方、单位出现了无法开展骨科服务的困境,对病患者就诊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根据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刑事法律、形势政策要求”,对7名骨科主任全部予以从宽惩处,判决之后,无人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法律规定是严肃的。”律师朱明勇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如果确有特殊情况,现行法律也给出了特别通道,即报最高法院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北湖区法院并未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013年5月28日,北湖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唐胜任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郴州市中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已成立调查组,对刘国平反映的这7起医疗腐败案件判罚情况展开调查,“去年就开始查了,目前还在调查中”。


延伸阅读


堵死为贪官开脱的门道——最高法、最高检规范官员轻判的幕后故事


导读:贪官重罪轻判常引发众议。他们靠的是什么门路,钻的是什么漏洞?当这些被一一揭开时,防范官员轻判的新司法解释也应运而生……”


官员重罪轻判?民众轻罪重判?这样的案例屡见报端,并时时引发众议。


对此,连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也不讳言:“近几年职务犯罪判得比较轻,老百姓有意见。”


该司法解释旨在防范滥用“自首”、“立功”等而使贪官得以轻刑的现象。苗有水参与了《意见》制定。他和数位司法界权威人士向南方周末讲述了制定该《意见》背后的故事。


官员轻判触动两高


参加调研的一位最高法审判员表示:全国各地的职务犯罪适用轻刑比例普遍偏高,并呈上升趋势。


据法制日报披露,国内因重大责任事故而渎职犯罪的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更高达95.6%。


早在2006年底,“官员轻判”现象就进入了最高法院的视野。对苗有水触动最大的就是某国家部委派驻干部勾结当地企业受贿的案件。


该派驻干部被办案机关查出涉嫌受贿100万元、50万元的小车一部,公诉时变成受贿37万,车辆属于借用,判决时又降到10万余元,最后又因“双规”期间“如实交代罪行”被认定为自首,最后获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意味着不用蹲监狱。


“这样的受贿额,如查实,刑期应在10年以上。我们认为这个案子判得有严重问题,不应该认定自首。”苗有水回忆。


但这样的案子要改判却有难度。因为官员一旦得到轻判,就不可能再作申诉,最高法院就很难通过发回重审、提审等程序来纠正某个具体的判决错误。而检察院往往在起诉时就定了自首情节,也不可能提起抗诉。


于是,这个离奇的案件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意见》的直接动因之一。


对这类“蟒蛇进去,蚯蚓出来”的贪官轻刑现象,最高法院已调研了两年。


参加调研的一位最高法审判员表示:全国各地的职务犯罪适用轻刑比例普遍偏高,并呈上升趋势。相关数据显示:某省2003年至2006年6月,三级法院对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作出的生效判决,三千余名被告中缓刑、免刑以及宣告无罪有近一半。另一省2001年至2006年6月,职务犯罪生效判决涉及的四千余被告,缓、免刑及宣告无罪共占近六成。


而据法制日报披露,国内因重大责任事故而渎职犯罪的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更高达95.6%。


由于对官员滥用轻判,还出现了苗若水所称的“刑罚分配不合理,罪行不均衡”现象。最高法在调研中发现,在国内某地有两起贪污案件,一件受贿额是10万元,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另一起受贿额是100万元。结果前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者12年。10万元和100万元竟然只有两年的差别。


为贪官缓刑各地有“高招”


各地法院不少判决都不知不觉地“突破”了《缓刑规定》,致使官员重罪轻判。


如某区法院审理黄某贪污农用救灾款,获刑一年,缓刑一年。“挪用救灾款是很严重的,应该从重,怎么能缓刑呢?”该人士评介。


是谁在为“官员轻判”铺路?据权威知情者透露,首先是各地五花八门的内部规定。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但有的地方检察院规定为3万元,有的地方法院的免刑标准则是自首、退赃,受贿金额5万元以下,缓刑标准则为10万元以下;有的沿海发达地区立案标准为5万元以上,缓刑的标准为20万元以下;还有法院以10万元以上立案,缓刑标准为30万元以下。


这些做法并不符合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缓刑规定》)。《缓刑规定》对职务犯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有明确界定,例如,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没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就不能用缓刑。


但各地法院不少判决都不知不觉地“突破”了《缓刑规定》,致使官员重罪轻判。对此情况,一权威知情者向南方周末举例称:某区法院审理黄某贪污农用救灾款,获刑一年,缓刑一年。“挪用救灾款是很严重的,应该从重,怎么能缓刑呢?”该人士评介。


某铁路法院判的案子,一个乘警和小偷勾结,为小偷行窃提供保护,并按四六比例分赃,“很恶劣的事情啊,比小偷还恶劣,居然也判了缓刑”。


一名被告人先后51次挪用公款15万余元,法院没有“看出”这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实际上,原来有关缓刑的司法解释已经被搁置。”最高法院审判人员认为。


案外因素被认为是搁置的原因之一。一位权威知情者认为:“这不能完全归咎于法院,和司法部门的思路有关。”一些司法人员认为犯罪分子被剥夺了职务,失去了再次犯罪的前提,无法再危害社会,所以从宽掌握适用缓刑的标准。他认为另一原因是,“因为有很多人为贪官疏通关系”导致“标准被瓦解”。


怎样杜绝“伪自首”与“假立功”?


官员轻判的案件中,有法院自行认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也有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就已认定的。


而据知情人透露,关于自首的认定,往往由纪检部门的一纸证明决定,证明没有具体内容,“如果地方党委说要定为自首,法院是没有办法的”。


自首、立功、坦白、退赃“四要素”,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刑法规定,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就可以缓刑。这是涉嫌职务犯罪的官员们千方百计寻找“四要素”的原因。


相当多的职务犯罪案例都是纪检部门先调查,移交给司法部门的。法院判处缓刑的重要依据是被告人在“双规”期间如实交代了罪行,属于自首。上文提及的某部派驻干部受贿案中,自首就是这么认定的。“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有两方面的意见。”苗有水介绍说。一方反对自首,他们认为,纪检部门怀疑某人职务犯罪,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交代问题,他已经被办案机关控制了,有义务交代罪行。这种交代不符合刑法67条规定的自动投案。


一方赞同自首。他们认为纪检部门不是司法机关,被控制者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交代,应认定为自首。


两方面的争论一直不休,各省做法各不相同,甚至同一个省不同的城市也标准不一。通常西部地区职务犯罪发案率较低,数额大的也少,偏向于一律不认定自首。而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职务犯罪较多,属于赞同“一律认定自首”。


两高的《意见》否定了“一律认定自首”的做法,并对自首条件做了细化。


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意见》强调的是向办案机关投案,办案机关不仅是司法机关,也包含了纪检部门。”苗有水说。将纪检部门纳入进来,有益于办案程序的规范。


官员轻判的案件中,有法院自行认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也有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就已认定的。而据知情人透露,关于自首的认定,往往由纪检部门的一纸证明决定,证明没有具体内容,“如果地方党委说要定为自首,法院是没有办法的”。一些官员被双规后,拒不交代,调查人员花了力气才促使对方交代的,通常就不被认定为自首;如果积极配合,认定自首的可能性就较大,“自首可能成了一种诱供的手段,甚至一种交易”。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这就是对随意认定自首的一种限制。


除自首外,立功的认定也是花样繁多。


权威知情者向南方周末详解了4条规定反映出来的以往的立功认定漏洞:


非法手段:有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了,就找到某执法人员行贿,购买一些犯罪分子的资料。比如花钱向禁毒局的官员买他人贩毒的线索,这就属于重大立功,很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职务获取:有的人本身就是执法人员,本来就掌握着一些他人的犯罪线索,“双规”后拿出来举报。


勾结监管人员:有的嫌疑人亲属找到了犯罪线索,于是买通看守所的监管者,内外勾结,把信息传递给嫌疑人。


借用朋友:有的人通过担任公职人员的朋友,获取犯罪线索后举报。


“凡是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都可能掌握他人犯罪的线索,官员落马了,就会想方设法向他们受贿。”知情人说。这被称为“假立功”,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地方法院也有法官因为办“假立功”而落马的。


对此,《意见》亦一一作了禁止性规定,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被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司法系统的权威人士介绍,由于《意见》以上内容也涉及了对“双规”办案中的程序规范,其有益尝试也得到了中纪委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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