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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40)• 刘前强奸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6-26    分享到

刘前



刘前是张家口市蔚县人,17岁时,举家定居张家口市张北县。在遭遇祸事之前,刘前拥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刘前在张北开了个做鞋的小作坊,生意很好。媳妇很贤惠,生了一个女儿。


1998年4月10日,刘前的邻居王某被人强奸未遂。


4月14日,刘前被传唤到了公安局,很快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当年7月29日,一审判决刘前犯有强奸罪(未遂),判处6年有期徒刑,刘前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前被送往监狱服刑。


“1998年4月10日晚8时30分,被害人王某到张北县张北镇派出所报案称,被人强奸未遂……并称作案人推一辆自行车,黑色大车子。他骑车跑时车上掉下一个尼龙编织袋。王还称,作案人对其加害时,县招待所职工马某正好回家碰见……”这是张家口市中院再审中对案情的描述。


“那天晚上我就在家和媳妇看电视,哄孩子,哪儿也没去过。”刘前说,他到现在也不知道为什么把强奸的帽子扣到了他的头上。


再审判决书中称,在认定刘前一案中,惟一的证据即是被害人王某的指认,称刘前是对其强奸未遂之人。


作为当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刘前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自己作过案。


作为重要的目击证人马某,其几次辨认均称“挺像”,一直不能确定其当时看到的作案者是刘前。


案发时一个重要物证是作案人落下的编织袋,袋内是一包衣服。而在案卷中,始终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东西是刘前的,或者是其家人的。


作为案件另一重要物证,即被害人王某称,搏斗中,作案人在其身上留下了血迹。而当时办案的张北县公安局刑警队一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理由之一便是被害人衣服上的血迹待检验。但在原案卷中却没有验血结果。


再审中,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刘前对被害人王某强奸(未遂)“根据不足”,“本案除王某指证外无其他确实证据证明原审上诉人刘前对其实施犯罪行为。”


2005年11月20日,刘前迎来了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决定书。2007年6月19日,背负了9年多强奸罪名的刘前被平反,冤情昭雪。


刘前已经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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