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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反贪局副局长违法办案被处分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5-06-14    分享到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2015年5月22日上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纪检处负责人来到徐州市中医院,向举报人权红光告知其对吕礼华的处理意见:给予吕礼华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办案部门。


权红光系徐州市中医院主任医师,其妻张锦怡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12月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传唤调查。权红光于2014年9月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反映该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吕礼华非法办案,混吃混喝,索要钱财等违法情况。


据权红光反映,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吕礼华在办理张锦怡案件中,大搞非法办案,疲劳审讯,不让嫌疑人睡觉,折磨嫌疑人,非法获取口供;威胁恐吓,不准其翻供;后其安排下属王某继续非法办案,稳住非法获取口供。


权红光还反映,吕礼华身为人民检察官,且是张锦怡案件侦查人员,向张锦怡家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混吃混喝,索要钱财;其行为不仅违纪,而且违法。


据悉,张锦怡受贿一案一审开庭过程中,公诉人当庭撤回了吕礼华作为讯问人的讯问笔录,不再作为证据提交,但对于吕礼华安排下属王某非法逼供、疲劳审讯的讯问笔录未予撤回。


作为张锦怡案件的辩护人,仲若辛律师依法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但一审法院未予排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锦怡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张锦怡已经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案件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仲若辛律师继续担任张锦怡二审辩护人,在二审阶段将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延伸阅读:

张锦怡案件背景


张锦怡系徐州市中医院原功能检查科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逮捕。2014年4月下旬,本案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指控,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张锦怡在担任徐州市中医院功能检查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某公司总经理孙亚给予的回扣人民币12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5条第二款、第386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诉至法院后,仲若辛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张锦怡一审辩护人。


通过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张锦怡,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发现本案存在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遂于2014年5月12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该申请认为,侦查人员采取非法连续传唤、疲劳审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采集言词证据,这些采取非法手段形成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具证据资格,不应在法庭上出示质证。辩护人并向法院提供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线索。这些线索包括:1、张锦怡在云龙区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的全程录音录像;2、张锦怡臀部因疲劳审讯受伤伤情;3、张锦怡同监室的吴某某可以证明张锦怡臀部受伤情况(其用热水为张锦怡擦洗伤口);4、云龙区检察院纪检人员及公诉科人员提审张锦怡笔录。


2014年10月9日,法院依法召开了由控辩审三方参加的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六组证据,以证明本案侦查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些证据包括: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对照表;张锦怡4月2日、4月9日讯问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诉讼文书;某侦查人员接受被告人亲属宴请照片;某侦查人员提供的假立功线索材料。以上证据足以证明,侦查机关非法办案,非法使用传唤、拘传手段,疲劳审讯,逼供诱供。侦查机关的非法办案行为,致使被告人讯问笔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庭前会议上,公诉人认为本案侦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疲劳审讯情况,并认为辩护人提出的侦查人员出庭的要求没有必要。


庭前会议对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没有当即做出决定。




2014年11月25日,本案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请求进行法庭调查,仲若辛律师依法提交多组证据,证明本案侦查过程非法,证据系非法证据。公诉人对此予以否认。法庭当庭宣布,辩护人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不予排除。


法庭随即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了篇幅一万四千余字的辩护词。


辩护词申明,从张锦怡被云龙区检察院反贪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至今已经过去了339天,从案件违法起诉至云龙区人民法院,至今也已经七个多月。从张锦怡被违法人按照违法程序进行违法起诉至今,期间发生很多事件。这些事件包括,张锦怡遭遇非法办案,疲劳审讯,威胁恐吓,逼供诱供;张锦怡家属遭遇吃拿卡要,索要钱财;张锦怡向徐州市检察院及云龙区检察院纪检部门、公诉部门控告侦查人员违法办案;辩护人依法调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调取证据;辩护人整理《张锦怡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对照表》并提交法庭;辩护人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庭依法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辩护人及被告人亲属依法向中央巡视组及江苏省及徐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侦查机关非法办案、索贿受贿情况;侦查人员吕某某接受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织调查;等等。这些事件,都将载入徐州司法的历史。本案的每一位诉讼参与人,也都在以自己的正义或非正义的行为书写着徐州司法的历史。在历史的这一页,有人将会流芳,有人终将遗臭!


辩护词最后强调,此时此刻,真相已经浮出水面。所谓的张锦怡受贿案,其实,是一个违法的人按照违法的程序“做”出来的案件。大量的非法言词证据与事实不符,起诉书指控毫无事实法律依据。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大搞非法办案,侵犯人权,选择性办案,执法不公,失职渎职。其顶风逆行,背后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等执法犯法问题,我们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调查处理。我们坚信,违法的人必将受到严肃处理。


辩护词恳请人民法院:万不能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违法证据照单全收,公平公正处理此案,让每一位关注此案的善良正义公民,都能尽快从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司法公正,你们的子孙很可能和张锦怡一样被冤枉,徘徊在冤案的边缘。




庭审从上午10时左右持续到下午15时许。


法庭未当庭宣判。


2015年3月6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法庭对被告人部分讯问笔录再次进行举证质证。辩护人依法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这些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采取违法手段采集的言词证据,依法不具证据资格。


法庭未当庭宣判。


在本案审理期间,张锦怡亲属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非法办案,选择性办案情况,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


2015年4月24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张锦怡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张锦怡立即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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