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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17)• 罗建新合同诈骗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6-03    分享到

罗建新



1986年,香港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注册成立,罗建新担任股东、董事。


出生在东莞的罗建新是香港居民,1992年回东莞创业,担任过东莞市第九届政协委员、东莞市商会会长。


1992年6月至1993年12月, 中昌公司或中昌公司广州办事处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华南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签约44份或口头协议,购入价值约195万美元的货物,支付了81万多美元后,中昌公司一直未支付余款。


1995年,香港高等法院判决中昌公司应向华南公司支付余款580多万港元。当年7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裁决,中昌还欠华南公司39多万美元。之后,中昌公司均未执行上述判决和裁定。


1995年,华南公司向东莞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因中昌公司没有财产,中止执行。


另外,中昌公司还于1992年6月至1994年12月间,向广州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购入814万多美元的货物,以及179万多港元的货物,仍然欠款,支票无法兑现。广东省高院判决中昌应向机械公司偿还1300多万港元。


1997年,机械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同样遭到无财产可供执行。


2001年4月,华南公司和机械公司向广东省公安厅报案;2002年1月,又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在与中昌公司的贸易往来中,分别被中昌公司开出158张空头支票诈骗。


2003年3月,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罗建新进行边控。4月7日,他从皇岗口岸出境时,被扣留。


2007年8月,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罗建新涉嫌合同诈骗罪。


2008年9月8日,广州中院一审认为,1995年1月,中昌公司改名为田健实业有限公司,1999年7月,罗建新作为债权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并申报了华南公司、机械公司为债权人。2001年1月,香港高等法院发布命令同意公司清盘破产。一审判决,罗建新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罗建新无罪。


2008年9月19日,广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认为中昌公司及罗建新明知无履行合同的能力,通过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实施了骗取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诚意,逃避返还货款,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故意。


另外,检察机关认为,中昌公司变更田健公司后申请破产,但没有将该信息告知两家公司,省、港两地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两家公司不知情是无法主张债权的,仍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质上是通过申请破产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广东省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


1月25日上午,罗建新收到广东省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经查,由于受海湾战争影响以及产品质量、中东客户拖欠货款等客观原因,导致中昌公司在双方贸易后期不能支付货款。多年从事贸易的履约情况来看,中昌对华南和机械公司实际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其中,中昌公司与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于1986年到1992年累计贸易金额约6亿元,中昌从未发生少付、迟付、拒付货款等情况。


“后期出现不能支付货款的情况,属于正常的贸易风险,且货款纠纷已经进入相关民事判决和仲裁的执行阶段。”


广东高院还认为,田健公司(即中昌公司)申请破产,罗建新曾口头通知华南公司和机械公司,不能认定中昌公司及罗建新以破产方式达到逃避返还资金,销毁账册记录,隐瞒货物去向的目的。


最后,广东高院认定罗建新犯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


罗建新被抓50多天后,2003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罗建新的女儿一共缴了2120万元,其中,看守所对2000万元的存根上写了‘以上为罗建新退赃款’。”


广东高院认为,罗建新亲属向公安机关缴纳的人民币2120万元,是罗建新亲属筹措的款项,没有证据证实该款是中昌公司、田健公司的款项或该款与中昌公司、田健公司有关。“虽然罗建新曾承诺该款可以抵偿中昌公司所欠华南公司、机械公司的货款,但之后又明确表示不同意抵偿。原判根据该款的来源和性质,不判决没收该款或将该款退还华南公司、机械公司的理据充分。”


身家过亿元的54岁港商罗建新曾任原东莞政协委员,此前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带入看守所,两个月后,在亲属缴纳2000余万元后他被取保候审。1月,广东高院终审判其无罪。罗建新已向有关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是广州市检察院,共计索赔22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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