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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16)• 刘明河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6-02    分享到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年6月17日晚,陶子玉在家接到同事黄某(女)的电话,约其去打麻将,黄某当时是在一个日籍留学生井上的住处打的电话,接着刘某(此案被告人刘明河之子)也打了一个电话给陶子玉,四人约好了一起打麻将。陶接完电话后便下楼到黄某家去,陶到黄某家时,黄某不在家。其丈夫李某说不知道约打麻将的事,陶子玉便走了。黄某和井上两人回到黄某家时,听丈夫说陶子玉刚走一会儿,便追了出去,追至学校西大门也没见到陶,两人打电话到陶子玉家,陶的丈夫蒋某说陶不在家,两人就说陶不在你来顶替吧。蒋某以为在刘某家打,便来到刘某家,见刘明河在家,刘某不在,就又来到黄某家。四个人便打起麻将来,约半个小时,刘明河也来到黄家,为儿子送来100元赌资,晚上10时左右,离开了黄某家回家。四人继续打麻将,一直到第二天早上4:30,蒋某才回家,发现妻子陶子玉并未回家,以为陶与刘明河另辟牌场(陶与刘经常在一起打麻将),但是,直到18日晚饭时分,仍不见陶子玉踪影。


6月19日下午1时40分,有人发现安徽机电学院西大门东侧的水塘里有一具浮尸,并向芜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经打捞、辨认,死者正是失踪的陶子玉。经法医鉴定,尸体肩胛部挫伤,皮下出血,后背部有大面积皮下血;尸体甲状骨两侧皮下出血,确认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从胃溶物分析来看,死亡时间距最后一次进食约一个半小时以上。从打捞现场来看,死者是被杀害后抛尸,水塘是作案的第二现场,第一现场即凶杀现场距水塘半径在200米左右。


当时正值“严打”时期,加之凶杀案发生在高等学府内,立即引起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为迅速侦破此案,芜湖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办案人员分析认为,陶子玉被害是熟人作案,理由是:陶子玉尸体的裸露部位既无擦痕,也无被击打的伤痕,无通常人遭暴力时本能挣扎的迹象;而陶子玉生前性格较泼辣,敢说敢为,陌生人行凶时她定然拼死反抗。


专案组在清理陶子玉遗物时,3本记事本引起了办案人员的重视。记事本中参杂几篇没有日期没有人物的情感日记,记载着有个“你”闯入陶子玉的情感世界,而保守的陶又理智的与其保持距离。日记中的那个“你”经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证实为时任机电学院基建处副处长的刘明河。


刘明河,1938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文革”时期,曾任安徽省教育局副局长(副厅级),1988年3月任该院基建处副处长。陶子玉承包机电学院的一个食堂期间,曾得到过刘明河的大力支持,警方有足够证据证实,刘明河与陶子玉之间的关系非同一般。这样,刘明河就进入了警方的视线,被列为主要嫌疑对象。


6月21日上午10时30分,专案民警第一次接触刘明河。6月30日,刘明河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芜湖市公安局收容审查,9月28日下午4时40分到8时20分,由中国人民大学警察技术培训中心研究人员殷某主持,利用最新型的公安科技设备(即测谎仪)对刘明河证词、证据进行测试,完毕,殷某当场宣布:“刘明河,你就是杀人犯”。9月30日刘明河做有罪供述并被刑事拘留。10月2日,刘明河又写材料“交待”自己失手杀害陶子玉的经过。


10月9日,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刘明河被逮捕。10月14日下午,刘明河公开逮捕大会在机电学院报告厅召开,同时,刘明河被宣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芜湖市委政法委领导到会宣读了省委政法委对专案组的表扬信并颁发奖金;高度评价了此案的侦破,称是公安战士高度智慧和现代高科技的结晶。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是这样指控刘明河的:6月17日晚10时许,刘明河酒后在安徽机电学院十字路口附近遇到陶子玉,两人边走边谈,走到该院食堂前东侧广告栏下时双方发生口角,陶便大声指责刘明河,刘明河为了稳定陶的情绪,欲与陶子玉接吻,遭到拒绝,陶反而语气更加激烈,并对刘进行挖苦。刘明河顿时恼羞成怒,即用手捂住陶的口腔,另一只手紧压陶的左肩偏下部位,抵在广告栏上。陶一仰头,刘明河趁势用力扼住陶的颈部,导致陶子玉机械性窒息死亡。刘作案后将陶子的玉尸体置于附近冬青树丛里,然后返回家中,思考处理对策。次日凌晨2时许,刘明河再次到食堂前将陶子玉尸体背至学院西大门东侧,抛入水塘内。公诉机关认为,刘明河在“严打”之际,因一言不和,即杀害他人,情节极为恶劣、手段残忍、影响极大,应以故意杀人罪严惩。


1996年12月27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明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律师万寿春和范益民出庭辩护,辩护人认为:“指控刘明河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12月3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刘明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明河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8年4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年多之后终于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8月26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的新的合议庭重审刘明河故意杀人案,公诉人未变,也没有提供一份新的证据,起诉书、公诉词也均未变。只是此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要求刘明河赔偿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及其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多元,辩护律师依旧坚持上述辩护意见。1998年9月18日,芜湖中院宣判:刘明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100元。刘明河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1999年4月30日,二审开庭。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省高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省高院分管院长、刑庭庭长亲临芜湖旁听。1999年8月24日,省高院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开庭的时间定在2000年元月26日。此次开庭,芜湖市公检法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芜湖市检察院赫赫有名的起诉处处长潘政治出庭公诉。律师又发表了已重复强调了4次的无罪辩护意见。2000年5月12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如既往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明河无期徒刑,刘明河和芜湖市检察院分别提出上诉和抗诉(后省检察院认为芜湖中院判决无明显错误,撤销了芜湖市检察院的抗诉)。就这样,在整整5年的时间里,刘明河经历了省暨芜湖市两级法院5次审判,一次被判死刑,两次被判无期,他的命始终悬于一旦。


2001年4月27日,省高院终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刘明河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公安机关根据刘明河的供述勘查作案现场时未能提取相关证据,抛尸现场亦未搜集到确系刘明河杀人的证据;原判采用大量的证人证言证明了刘明河当晚的部分活动情况,并分析认定刘明河具有作案时间,但无证据证明刘明河和陶子玉在一起,而且陶子玉当夜9时许离开黄某家后无人证明其行踪。此外,刘明河供述的作案手段与法医尸检陶子玉的伤情也不尽一致。据此,认定刘明河杀死陶子玉的证据不足。并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刘明河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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