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辩护律师网讯 2015年5月23日下午,江苏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召开新型控辩关系座谈会。会议围绕控辩关系现状,正常的控辩关系,以及如何构建和谐的控辩关系进行了座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公诉二处负责人,江苏省省直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负责人、部分委员参加座谈。
刑委会副主任仲若辛律师认为,控辩关系不正常,既有地域特点,又有案件特点。在经济相对发达的苏南地区,控辩关系相对较好,在经济相对欠发达的苏北一些地方,控辩关系较为紧张;在普通刑事案件中,控辩关系较为正常,在某些涉黑案件及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控辩关系较为紧张。
控辩关系不正常的主要表现为,控方建议家属更换辩护律师,控方不依法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供律师查阅等不尊重律师诉讼权利行为。检察院方面谈到,个别律师死磕程序,致使开庭两小时后仍无法宣读起诉书。
仲若辛律师认为,构建新型控辩关系,应当树立两个理念。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控辩双方均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在工作中应当相互尊重;二是共同保障案件质量理念,控辩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案件质量,律师的介入和有效辩护,对案件质量的保障起到积极作用。
本次座谈会将在会后印发会议综述。有关情况我们将进一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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