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人出庭作证,不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更有利于提高法院审判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避免庭审走过场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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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一条消息在传媒圈迅速扩散:原广州日报社社长戴玉庆受贿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玉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其妻称是冤案,将上诉。
根据之前的报道,戴玉庆一直辩称是受到广州市纪委的逼供、诱供情况下作的有罪供述,并且在庭审中举报纪委书记。纪委的调查不属于刑事审判活动的内容,纪委在“双规”期间获取的材料,按法律规定检方不能当作证据直接使用。因此,戴玉庆的辩称似乎不能否认其在检察院所作出供述。但现实中,纪委办案与检察院办案的界线并不是那么清楚。
戴玉庆案中另一个为人诟病的问题是重要证人常勇强并未出庭作证。在刑事司法领域,证人出庭是热点话题之一。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实践中却执行极少,全国各地出庭作证率极低,绝大多数案件都没有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成为例外。证人出庭率低有很多原因,有证人本身不愿意出庭的因素,也有检方、法院心存顾虑、不希望证人出庭的因素。一旦证人出庭作证,其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将对检方、法院的庭审控制能力、法律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本案中,检方指控的戴玉庆受贿总金额250.1万元中,常勇强行贿的金额达200万元。另据报道,辩方提供了常勇强推翻其之前证言的书信,并在检方提供的录像中发现疑点。但是如此重要的证人,在辩方的一再请求下,却未能出庭作证,不得不说是本案的一大遗憾。
证人出庭作证,不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更有利于提高法院审判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避免庭审走过场的嫌疑。在济南中院公开审理薄熙来案件中,审判安排徐明、王立军等证人出庭作证,就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戴玉庆案一审已判决,其妻表示将上诉,不知二审法院会不会有新的举措,查清戴玉庆是否在逼供、诱供情况下作的有罪供述;证人常勇强是否存在被强迫作证的情形。
十八届四中全会重提依法治国,法律界有人欢欣鼓舞,也有人谨慎乐观。依法治国的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很骨感,法治之路漫漫,但应该让有人所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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