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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频发证明律师制度有效性
来源: 凤凰网     作者: 顾则徐     更新时间: 2015-03-23    分享到

韩国电影《辩护人》剧照



摘要:当申诉程序启动,某些法院所表现出的窘态就只能靠蛮横遮掩,而不让申诉律师查阅案卷则是这种窘态和蛮横的表现之一。诚然,这种窘态和蛮横体现了维持可能的冤假错案的强大能力,但是,这种强大恰恰也是虚弱的,是连案卷也不敢拿出来的胆怯。这不是恰恰证明了律师制度自有其有效性的一面吗?


▍文 顾则徐 ▍来源 凤凰网


当说律师制度是必要的时,也许有些人会认为是句空话,因为这是不需要证明的公理。然而,实际并非如此简单。二十七八年前,我还在做检察官,身边不乏同事会嘲笑:“律师有什么用?”他们的意思,刑事罪案的审理是由侦查、起诉、判决说了算,还处于建设中的律师制度不过是装点装点门面而已。我管不了别人,但可以管住自己的助手们,因此经常提醒他们:“不能像以前那样办案,现在有律师了。”尽管这么多年来律师行业已经有了很大发展,社会的主流已经认可律师的作用,但是,“律师有什么用”这句话也远没有绝迹,尤其在刑事罪案审理当中市场不小,所以刑事辩护至今还是律师们特别畏惧的,这不仅涉及到需要有较高的业务素养,而且更涉及辩护有效性和执业资格维持乃至人身安全问题。


当我说“不能像以前那样办案”时,仅仅是站在这样一个底线上:由于律师的限制,你可能无法把心证的罪犯送进监狱,但不能把一个可以证明其可能无罪者送进监狱。简言之,就是不能由自己的主观意志形成冤假错案。“文革”结束不久时,人们对冤案有着强烈的印象和畏惧,公、检、法体系的恢复本身即是避免冤案的一种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体系毕竟是有限的,这一点可以从检察、法院甚至加上公安经常联合发文的现象上体现,也即侦查、起诉、判决尽管有了功能分别,但也随时可能成为一家子,从而缺乏有效约束。律师制度无法改变这种中国特色,但可以在个案上进行制约,从而令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大大降低。


尽管“文革”后依然不乏冤假错案,但必须承认,比之“文革”是改天换地般地减少了,这首先是公、检、法体系恢复的成就,然后是律师制度的贡献。虽然律师制度是跟公、检、法体系同时在1978年恢复,但由于业务素质标准的差异所导致的人才短缺,律师队伍实际是经过十年左右才在发达地区初具规模,20世纪80年代的“严打”中出现较多冤假错案,不能不说跟律师队伍还没有能够满足初步的刑辩需求有密切关系。也即律师制度的发展是冤假错案发生率转化到“常态化”的关键。


当时江苏某地检察院请我去谈办案经验,我曾说:“如果是冤假错案,你能不能办到让律师看不出、挑不出毛病?没有这个本事,那就老老实实,别老是想着争先进、做英模。靠什么渠道让律师配合你,即使能够做到也太丢脸了,律师表面驯服,一转身就会看不起你。”这话似乎荒诞,但实在,说出了律师对办案人员的实在约束。


回过头来看某些冤案,虽然最初律师难以作为,但当申诉程序启动,某些法院所表现出的窘态就只能靠蛮横遮掩,而不让申诉律师查阅案卷则是这种窘态和蛮横的表现之一。诚然,这种窘态和蛮横体现了维持可能的冤假错案的强大能力,但是,这种强大恰恰也是虚弱的,是连案卷也不敢拿出来的胆怯。这不是恰恰证明了律师制度自有其有效性的一面吗?


进一步减少冤假错案,有赖于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律师制度,必须在进一步摒弃“律师有什么用”意识的同时,令审理案件的人们切实懂得“不能像以前那样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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