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0年8月11日,王涛在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毕节地区公安处(现为毕节地区公安局)刑侦支队带走。妻子赖郁打听到丈夫似乎与前一年在毕节发生的“9·29”伤害致人死亡案有关。她坚信丈夫很快就会被释放,“命案发生当晚,王涛明明在家里睡觉。”
“9·29”一案中的被害人名叫王中天,贵州省六盘水市人。1999年6月,毕节市群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贵阳分公司经理肖海涛与王中天因购销焦炭发生欠款纠纷,肖海涛向毕节市公安局报案,称王中天涉嫌诈骗。
同年6月18日,毕节市公安局的两名警察在肖海涛的带引下,来到六盘水市将王中天抓获,并以涉嫌合同诈骗将其刑事拘留。但在毕节市公安局对王中天提请检察机关批捕后,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但公安局并未释放王中天,而是将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监视人”为债主肖海涛,王中天的所有生活费则由肖海涛承担。
1999年7月29日下午,肖海涛从看守所将王中天领走,秘密关押在毕节市洪山路贵州群立房开公司的一间周转房内,开始了对王长达两个月的“监视居住”。
当时,一名叫陈忠芬的妇女借住在二楼,王中天就被关在一楼。在秘密“监狱”旁边还住着一个叫周文飞的妇女,肖海涛请周文飞每天给王中天做两顿饭,并将饭从窗口递给王中天。
1999年9月28日深夜,肖海涛带着几个人来到关押点,对王中天拳打脚踢后,要他给女儿王鹏打电话,让她想办法还钱。第二天上午,邻居发现王中天死在屋内,于是报警。而肖海涛得知王中天死亡的消息后,在周世国、朱代龙、肖顺华等亲戚朋友和毕节市群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文忠的帮助下,迅速外逃。
陈忠芬和周文飞成为破案最为关键的两个目击证人。陈忠芬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陈述,9月28日晚11点左右,她听到楼下有人敲门后下楼打开铁门,看到3个人,其中一个是早已认识的肖海涛,但另两个她却不认识。
她如实向办案民警做了反映,并透露那两个人一个是瘦高个、戴着眼镜,另一个较胖。周文飞同样证实,她只认识肖海涛,其他两人并不认识,但她对其他两人的相貌特征的描述与陈忠芬所述一样。
2000年8月7日,在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的协助下,抓获了犯罪涉嫌人肖卫东等人,并押到黔西县看守所关押审讯,审讯期间,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涛也逐渐暴露。2000年8月10日,专案组加大对肖卫东的审讯力度,并传唤了王涛,在强大的政策攻势和大量的证据下,两人初步交待了1999年9月29日晚与肖海涛,肖海波一起殴打致死王中天的犯罪事实。”
然而,肖卫东、王涛都认为专案组所谓“抓获肖卫东和王涛”是不负责任地主观臆断的。包括肖、王二人的家属在内,都这样推断:陈忠芬、周文飞所描述的另两个疑犯的特征为“一个高个子”、一个“戴着眼镜”,王涛正是高个子,而肖卫东戴眼镜,同时他们又恰恰是肖海涛所在的毕节市群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因此被警方锁定。
2001年3月14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肖海涛、王涛、肖卫东、肖海波四人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徐文忠、周世国、朱代龙、肖顺华也因涉嫌包庇罪(帮助肖海涛逃跑)被起诉。
《起诉书》认定,肖海涛、王涛、肖卫东、肖海波四人系同时到达案发地,然而目击证人陈忠芬和周文飞却都证实系三人作案,参与作案的肖海涛和肖海波也都说只有三个人作案。
但公安机关却认为陈忠芬在作伪证。2000年8月17日,专案组以涉嫌伪证罪将陈忠芬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最后作了“做伪证成立,不予批捕”的决定,陈忠芬被拘留21天以后被释放。
同样被拘留的证人还有付汉贵和谭召俊。 付汉贵被拘留了36天后被释放,谭召俊被拘留了25天后也被释放。
2001年6月6日、7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所有当事人和证人集体翻供。案件延期审理,至当年7月31至8月2日继续审理。
一审中,肖海涛供出其弟肖海坡和朋友肖岗三人实施的伤害。
但是,2001年9月6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肖海涛死缓,王涛、肖卫东有期徒刑各15年,肖海波10 年,徐文忠5年,周世国、朱代龙各3年,肖顺华2年缓刑2年。
一审判决后,除肖顺华外,其余当事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院未开庭审理,于2002年3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除徐文忠改判2年外,其余均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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