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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49)• 汪席春故意伤害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3-11    分享到

图为汪席春



汪席春,律师,沈阳佳昊公司法律顾问。


2004年8月16日,汪席春莫名其妙突然被抓。在沈阳市多位高官“特殊关照”下,他被以各种理由留置狱中。


汪席春被抓的直接原因是2004年6月23日,与汪席春实际控制的佳昊公司有合作纠纷的万方公司部门经理常林,被人用刀砍伤。重案组根据两家公司“恩怨”,认定汪为犯罪嫌疑人。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后发现诸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两次拒绝了沈阳市公安局对汪席春的报捕申请。但汪席春没想到,他面临的是“劳动教养一年”,罪名是他“教唆他人违法犯罪”。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认为对汪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此时,沈阳市检察院的批捕证到了。


2004年11月17日,时任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张建明亲自向沈阳市委一位领导报告:沈阳市公安局认定汪席春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提请第三次批捕,若检察院再次退卷将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建议责成市政法委尽快协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迅速将其逮捕。


一位领导亲笔批示,要求政法委领导速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根据这一指示,沈阳市政法委召开了“三长”会议——市公安局局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法院院长一起开会,决定批捕汪席春。


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两次向沈阳市公安局发出“退补提纲”,要求沈阳市公安局补充相应证据;皇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名委员中12票赞成、1票否决,认定汪席春无罪。


汪席春本应于2005年11月25日释放。但是,11月24日,市领导亲自到了皇姑区人民法院,并带来了指示,区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审判委员会。


2005年12月15日,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汪席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再审申请被先后驳回。


2006年4月27日,在汪席春爱人多次赴北京上访后,辽宁省高法立案庭接受了申诉申请。


其间风向突变。在抓捕汪席春案件中出过大力的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建明,于2006年12月15日被“607专案组”(2006年6月7日,中纪委和公安部联合成立专案组调查沈阳公安高官涉黑涉毒案,此案被定名为“607专案”)抓捕,定名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之前,沈阳市刑警支队的支队长、副支队长也已相继被抓。


2007年3月19日,皇姑区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送到了本溪溪湖监狱。此时汪席春已丧失人身自由两年零七个月,再过五个月,“三年判决”就将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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