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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48)• 尹用国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3-10    分享到

图为德宏州中院



尹用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农民。


2004年4月2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一村庄发生一起凶杀案,雷女士母子被人杀害。


死者家属和村民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八年前,雷女士曾遭尹用国强奸。为此,尹用国还坐过牢。刑满释放后,尹用国对雷女士耿耿于怀。还有村民“举报”:案发当天,看到过尹用国路过案发地点,手里好像还拿着锄头。


2004年4月19日,梁河县警方以尹用国涉嫌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


2004年11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对尹用国以犯故意杀人罪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12月24日,德宏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尹用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尹用国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3月17日,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个月后,德宏中院再次作出判决:尹用国依然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4.4万元。


尹用国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尹用国具有杀人动机,并作过有罪供述,但其供述的作案时间不确定,对作案工具和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的供述也不能印证,且事后未查出确有作案工具,所以,不能证实他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原判决认定尹用国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2005年9月6日,省高院终审宣告尹用国无罪并释放。


出狱后,尹用国向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让他们赔偿因其被错误羁押555天中,所受损失十八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认为,由于尹用国自己故意作了虚假供述,而被羁押和判处刑罚,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尹用国不服,又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没有证据证明尹用国主观上有“故意作虚假供述”的情形,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定由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共同赔偿尹用国四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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