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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28)• 杨云忠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2-03    分享到



杨云忠,黑龙江省肇东市皮毛厂青年工人。


1994年11月15日晚,肇东市皮毛厂21岁的男青年赵乃文被人用斧头砍死在肇东市八道街一厕所里,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侦破此案,认定同厂工人25岁的杨云忠有重大嫌疑。


1994年12月2日,杨云忠以“涉嫌杀人罪”被带到肇东市公安局审讯。


后来,警方又以杨云忠的父亲杨发和母亲闫凤琴“涉嫌包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也将其收容审查。


一审对杨云忠等人作出判决:杨云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张景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杨发和闫凤琴犯包庇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下达后,杨云忠不服。


1997年7月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杨云忠死刑的一审判决部分证据不充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9月7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杨云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张景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杨云忠的父亲杨发、母亲闫凤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998年9月,杨云忠以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证据不足为由再次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9年9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云忠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严惩,杨云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2001年1月,以原肇东市检察院检察官蒋英库为首的黑社会杀人犯罪组织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破获。蒋英库团伙交代了这起在肇东的杀人案。


2001年8月,杨云忠以自己没有杀人,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为理由第三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1年9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当时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2年2月11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经再审查明,原判认定杨云忠杀人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判杨云忠、张景江、杨发、闫凤琴无罪。      


2003年4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正式接到杨云亭为弟弟杨云忠递交的“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赔偿1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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