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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22)• 费志标、费琴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1-28   

图为费琴


费志标、费琴,兄妹,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人,费琴为被害人的妻子。


2004年9月5日下午,费琴在与丈夫发生口角后的第3天回家时,发现丈夫已被人杀害。


经侦查,费琴的丈夫徐连生是9月2日在自己家中被害的,即是费琴与丈夫发生口角的当天。费琴当即就被警方列为犯罪嫌疑人。


2004年9月5日下午,费琴被刑警带到了铅山县公安局讯问,被羁押了8天,并且每天分为四班轮番审讯。此时,由于她已怀孕两个月,妊娠反应非常强烈,在其精神极度恍惚的情况下,承认与哥哥一起杀害了自己的丈夫徐连生。


2005年1月13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2月4日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于2月25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故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审理。


2005年3月16日,费琴产下一男婴,因其在哺乳期,法院变更了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她一直住在娘家。


2006年4月2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费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哥哥费志标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一宣布,费琴兄妹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认为被告人费琴、费志标杀人证据不足,可以不开庭审理终结此案,依法作出了裁定:撤销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饶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后宣判,分别判处费琴、费志标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两被告人又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组成合议庭时程序违法,再次撤销(2005年)饶中刑一重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又发回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6年8月22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认为费琴兄妹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宣判两被告人无罪。


该案宣判后,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并于2006年9月27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受理了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后,于200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4月10日,省高院对此案下达了终审裁定书,认为被告人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和矛盾,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足以认定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费琴、费志标故意杀人,故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抗诉理由,省高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两被告人无罪。


2007年4月26日下午,费志标从上饶县看守所释放,费琴也被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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