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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的七大变化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更新时间: 2015-01-23   



▍来源 中国人大网


变化一:“少杀、慎杀”理念下,拟再减9个死刑罪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近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人数越来越少。现有55 个适用死刑的罪名中,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此次拟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已在司法审判中较少适用死刑,即便取消,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说明中提到,2011 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变化二: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草案增加了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通过音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等规定。



变化三: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网传虚假信息都将入刑


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草案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此外,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变化四: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草案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 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家庭比较宽容,只要没有虐待儿童、阻碍解救等行为,买方基本不会受到处罚。拐卖儿童是家庭之痛、社会之患,但由于买方市场的旺盛需求,这类犯罪屡打屡发、屡禁不止。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权保护理念的提出,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不利于发挥正面引导作用,也不利于有力打击买方市场。


变化五:反腐的“制度笼子”再扎紧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要求,加大惩处腐败犯罪力度,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李适时说,从实践的情况看, 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因此,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 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 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修改后的条款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二是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草案还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变化六:买卖、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护照,组织考试作弊将入罪


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草案作出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等条款。


变化七:多种危险驾驶行为将追刑责,司法秩序进一步规范


考虑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问题,刑法修正案( 九) 草案,将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拟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同时,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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