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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做无罪辩护须报告司法局被指违法
来源: 财新网     更新时间: 2015-01-21    分享到


摘要: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是宏观监督、指导,对律师是否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等具体业务,无权管理,“公权法无授权不可为”。


▍来源 财新网


贵州省遵义市司法局制定《规范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案件时向主管司法局报告。其中特别指出拟做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案件需要报告,招致批评。


根据《规定》,案件重大的标准是:被告可能判处死刑、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涉案人数众多、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涉案、省级以上部门督办或查办、涉外、新闻舆论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的刑事案件;群体性、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争议标的超过五千万元、诉讼主体一方为县级以上政府、涉台、涉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民事或行政案件。


根据《规定》,重大案件必须二日以内报告,紧急情况必须即时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可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等,甚至可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经遵义市律协官方网站公布于众,合法性受到律师和法学者质疑。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案件需要报告,引致尤其多的批评。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称《规定》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权。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和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规定》是行政机关越权。


徐昕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中国律师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是宏观监督、指导,对律师是否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等具体业务,无权管理,“公权法无授权不可为”,遵义市司法局此举涉嫌违法,尤其规定中的处罚条款,违背《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周泽认为,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根据法律、事实和自己的认识提供辩护,报告制使辩护纳入“审批备案”范畴,增加司法行政机关相对管理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负担。


周泽对财新记者说,遵义市制定《规定》涉嫌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不遵守该规范处之行政处罚则涉嫌具体行政违法,如出现遵义市司法局据此处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事实,可采取行政诉讼,要求遵义市司法局撤销行政处罚和《规定》。


遵义市司法局称,《规定》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事实上,《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并未规定重大案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仅规定律师事务所内部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财新记者联系到了遵义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爱霞,但截至发稿,刘爱霞尚未对此回应。


重大案件报告制度非遵义市独创,且由来已久。财新记者从公开信息了解到,全国多地早已建立此制度,大都要求敏感性、群体性、涉黑、涉外等重大案件办理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江苏省司法厅2014年初宣布,该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台了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信息预警、报告等相关制度”,“努力在第一时间掌握群体性、突发性和敏感性事件信息,认真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努力疏导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无锡、南通、徐州、淮安等市司法行政机关2013年共收到重大事项报告近270件。


在遵义,当地一位律师告诉财新记者,拟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等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也早已有之。


这一制度可溯及2006年3月20日全国律协出台的《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该意见将群体性案件界定为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引发的共同诉讼或非诉讼,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较多。人数不足以群体性案件,但为国内外关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敏感性案件,也遵此意见办理。


该意见提到: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中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正确处理群体性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意见的出台,是“为发挥律师在群体性案件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意见提出了备案、集体讨论制度等,规定律协及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了解律师办理案件的情况、提出建议。


河南省司法厅在一个多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提出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是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工作之一,并且强调“三个不允许”:不允许出现律师代理敏感案件促使事态扩大,或利用媒体炒作引起国内外舆论关注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不允许出现鼓动群众与政府对抗或酿成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不允许出现借代理案件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攻击现行司法体制的问题。


律师界曾对全国律协指导意见表达激烈反对,他们批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限制了律师辩护权利”。但支持者认为,指导意见可以规范律师行为。《方圆律政》杂志报道,该意见实际上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去律师”现象。


2010年,全国律协提出将完善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制度,修订《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但其后未见新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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