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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1)• 姜自然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1-17    分享到


姜自然,男,1968年农历七月十八生,农民。


1992年2 月1 日下午6 时30分左右,湘潭市外贸宿舍楼发生了一起凶杀案:35岁的张小平和她5 岁半的儿子唐威被砍死在家里。


姜自然曾到被害人家打过麻将,因此1992年2月19日,姜被列为嫌疑人进行传唤。由于姜自然的皮鞋与凶杀现场的血鞋印非常相似,2 月20日,《鞋印鉴定书》作出了“现场遗留的血鞋印,是送检的姜自然的鞋子所留”的同一认定结论。


1992年2月19日、20日、21日连续3 天3 夜对姜自然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的夜以继日的审讯,均毫无结果。


1992年2 月22日,姜自然被刑事拘留。


1994年6 月23日上午,湘潭中院开庭审理姜自然抢劫杀人案。审判长当庭宣判:姜自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姜自然上诉。


1994年9 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自然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尚需进一步查证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7年8月4日,重审一审判决被告人姜自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2 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潭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998年7月14日,在作出无罪判决近5 个月后,姜自然被释放。


后姜自然依法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1998年12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作出了赔偿决定,两家共同赔偿姜自然在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权损失人民币5.94万元。


姜自然除了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外,理所当然要求司法机关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他的名誉,以及赔偿他在羁押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并退还他被无故抄没的财产。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他提出后3 条请求未作出明确答复。


而在被审讯期间,姜自然还遭受了某些办案人员长达3 天3 夜的刑讯逼供,左耳被撕裂,双手因为长期被所谓“土铐子”紧紧锁在一起,导致腋下糜烂,伤疤至今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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