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李怀亮
李怀亮,男,河南省叶县湾李村农民,与被害人郭晓萌为同村村民。
2001年8月2日,平顶山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的郭晓萌被人杀害。李怀亮进入警方的视野,后被定为犯罪嫌疑人。
同年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批准逮捕。
2003年8月,李怀亮一案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李怀亮当庭翻供,并指出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嫌疑。尽管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李怀亮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叶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之后,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顶山市中院进行一审。
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2013年已超过12年。
2013年4月25日下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历了一整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
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点,李怀亮“死刑保证书”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在平顶山中院二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受害人民事部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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