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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教授谈章国锡案:期待律师激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来源: 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 2015-01-10    分享到


针对章国锡案前后判决的不同结果,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感觉反差很大”。


此前,章国锡案被陈瑞华视为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控方证据的典型案例。


他向记者指出,一审法院认定检察院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非法证据排除并没有持否定态度,而是认可了这种做法。在这一点上,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还是有共同点的,“把一审法院裁判的逻辑和理由,都采纳了”。


“但是,二审法院话锋一转,认为二审中出现的情况使得二审法院不能认定非法证据,断然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二审中,控方提供了三份证据:一份是行贿人周某、史某两人的出庭证言;一份是史某和章国锡本人的同步审讯录像;还有一份是侦查员关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证言。


陈瑞华说,从判决书上看,控方提供的第三份证据可能缺乏说服力。“断然将一审裁定判决给完全推翻,确实有些出乎意料。”


现实困境:法院缺乏足够权威


自2010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以来,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见到成功案例。


采访中,陈瑞华告诉记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所以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那么难以实现,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其一,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法官把控方的有罪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了,等于法官否定了控方证据的合法性,从而导致控方的证据体系受到削弱。


其二,法院把侦查员当作审判的对象,侦查员侦查程序的合法性要接受法庭的审判。那样一来,侦查员成了程序上的被告,被告人成了程序上的原告。法官要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就跟法官要审查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非常相似。“这对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其三,被告人的口供、笔录一旦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将直接导致控方的证据体系被推翻,控方的证据再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换句话说,这个案件就没有关键证据,这个案子应该被判无罪。


陈瑞华指出,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一年内我国四级法院宣判的无罪案件只有1000多件,而一年审理的刑事案件达80万件以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背后,是公检法的关系。”他一针见血地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据和程序上已经超前于当前的司法体制。


“在司法体制改革没有得到充分突破的情况下,就贸然推进证据规则的制定、诉讼规则的完善,最终导致的后果是,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被架空了。”


总的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难以实践,“根本在于法院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缺乏足够的权威”。


录音录像应保证中立性


除了制度的根本原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性条款”也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法付诸于更好实践的软肋。


其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是一个关键。


陈瑞华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可以播放,但是在实践中法庭上几乎从来不播放,即使偶尔播放,也是播放检察机关剪辑后的部分录像资料。


他表示,录音录像最大的价值在于“同步”和“全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办法在法庭上将所有的录音录像都播放一遍。这里面就存在几个问题:“录像是全程播放还是当庭播放,以及如何播放。”


陈瑞华向记者介绍,在英国,会把整个侦查人员讯问的录像做成一式两份,一份给法官,一份给律师。律师可以在观看录像后,要求当庭播放有争议时间段的录像内容,控辩双方到场,法官亲自观看,允许被告人本人对录像内容进行质证。


但目前我国很多法院的做法,“要么播放检察机关剪辑后的录像资料,要么就是在法庭之外去观看这个录像”。陈瑞华觉得在法庭之外观看录像,已经失去了观看的意义,“没有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接受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很难对录像全貌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质证”。


针对章国锡案,陈瑞华指出,一审法院只播放了经过剪辑后的部分录像资料,二审法院又没有在法庭上公开播放有争议部分的录像资料,以致于录像中最关键的证据部分规避了整个法庭的举证质证程序。“导致案子最后出现那么大的反复,确实是配套措施做的不够。”


他提出,当务之急,有两件事情可能在立法中需要考虑:一是录音录像必须让律师能全程看到;二是围绕有争议的录音录像进行当庭播放。


除此之外,前期录音录像的中立性也非常重要。


陈瑞华说,在英国,英国内政部会派一名“羁押官”到各警察区负责监督,主要职责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羁押官”的警衔非常高,相当于当地警察局副局长,而且定期轮换。


其中,“羁押官”来委托录音师和录像师,这样就保证了中立性。


但在我国,是由侦查员来指定录音师和录像师的,这里面“录音师、录像师跟侦查员完全是一个单位的,不中立、不客观、不独立,经常会出现该录的不录、不该录的瞎录”。


陈瑞华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应该有一个制度,来保障录音、录像师的中立性,尤其不能隶属于侦查机关。”


期待律师的激活


在当前司法体制环境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遇到了一定的现实阻力。但是,陈瑞华指出:“权利是需要斗争才能变成现实的,法律是需要激活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


“我寄希望于全国的律师,希望他们能够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主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给激活。只有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件的激活,才有可能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有效实施。”


他认为,律师界不应该过分地悲观。章国锡案尽管二审的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但是,“两级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上有共同观点,二审法院承认了一审法院的审判逻辑”。


据陈瑞华的调查,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成功率不超过15%。在美国,这个数据是8%到15%之间。


“调查数据一定程度上证明,即使是在法制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非法证据排除的成功率也是比较低的,非法证据排除是非常困难的。”陈瑞华总结道。


“我们的律师准备好了吗?律师的学识、知识储备、经验、技巧准备好了吗?我只能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很多工作要做。”


同时,他还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是一个理性的过程。


通过观察了解一些地方案件,陈瑞华发现,有些律师会要求“将本案所有证据都排除,把本案所有口供都排除”。


对此,他语重心长地说:“要知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是以单个证据为单位而展开的,你只能排除某一个证据,而且你还得承担一定的初步的举证责任。”


如何理性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陈瑞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我国律师应该用专业主义的思维替代情绪化的辩护方式,走专业主义道路,研究这里面的专业技术问题。


另外,律师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也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认识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既要有勇气,也要有智慧。


“问题的关键是谁能有效地激活它,唯一的希望放在律师的身上。”


采访结束前,陈瑞华再次高度评价了章国锡案的一审:“我更看重章国锡案的一审,尽管二审推翻了,但一审永远给我们树立了标杆,提供了非法证据排除非常好的辩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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