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被告人出庭受审将不再穿“号服”。4日是中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与深圳警方联合发文,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毅敏4日向此间媒体通报相关情况时表示,此《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二是规定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它便装;三是被告人或上诉人无合适出庭受审服装的,由看守所提供;四是服装应当整洁、得体,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监管机构标识、文字、图案、编号或其他宣传标志、标语;五是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不得穿着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装,不得仅穿着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身体、显示纹身或疤痕的服装,不得戴有色眼镜、首饰、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
郭毅敏表示,深圳在全国率先进行这项制度性改革,一是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既是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
二是有利于强化现代司法理念。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落实,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理念。
三是有利于体现现代司法文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穿着,实际上也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即使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出庭受审时着装整洁得体,也应当成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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