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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 • 死刑数据该不该公开?
来源: 中国法学网     作者: 刘仁文     更新时间: 2014-11-28   


刘仁文: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后(北京大学)。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曾任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英国牛津大学、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学者,并任国际刑事法院检察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已出版学术专著《刑法的结构与视野》等八部,学术随笔集《法律的灯绳》等四部,主编《刑法学的新发展》等五部,主持翻译《死刑的全球考察》等七部。


▍文 刘仁文 ▍来源 中国法学网


死刑改革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家可能注意到最近《刑法修正案(九)》准备取消9个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法拟修改条文公布在网站上,征求全社会的意见。条文公布的时候,包括凤凰网等全国各大媒体都打了我的电话,有的问题来不及一一回应。借此机会,我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死刑数据依旧成谜


国际国内公开的报道都认为我国现在是全世界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当然我们的人口也是全世界最多的,占到五分之一。但有统计数据说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死刑加在一起也没有我们中国多,那么,这就带来问题了,因为平均数也只能占到五分之一啊。


不管这个数据是真是假,我国的死刑数据还没有公开。公开的话,可能绝对数确实比较大;但不公开的话,要说近年的死刑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又不告诉死刑数据是多少,怎么证明呢?在全球化的时代里,这些问题恐怕回避不了。


《刑法修正案(九)》实际上已经准备了快一年,本人也参与了立法机关的一些内部研讨。实事求是地说,最后公布的拟废9个死刑罪名比我们事先预料的要多,我们事先觉得这一次能够取消4到5个就已经不错了。这给我一个启发——是不是更高层的领导有时候思想比我们一些具体办事部门还要开明?觉得死刑问题小打小闹,恐怕难以应对形势发展的需要。


就算这一次这9个死罪全部取消,我们还有46个死刑罪名。从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公认的死刑判决和执行大幅度地下降-当年保守的说法是下降了一半,乐观的说法是下降了三分之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死刑数据是多少,还是不能公开。因为这个数字太大了,公开以后可能在国际上更不好说话、更被动。所以,现在继续从立法和司法上减少死刑的任务还非常艰巨。


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


刚才说了,这一次《刑法修正案》能取消9个死刑罪名有点出乎我的意料。早在3年以前的2011年,我们第一次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那一次也是出乎我们的意料。那时候我们想的是,如果有一天中国要减少死刑会从哪一个罪名开始下手,没想到立法机关不是只减少一个,而是一下拿掉了13个死刑罪名。


再往前,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也有点出乎我们的意料。在2006年,我参加一个国际人权对话,当时有西方学者就说,如果中国不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对死刑作一些根本性的变革,就会抗议奥运会。我当时就说,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饱受西方国家的欺负,现在中国已经强大起来了,难道因为一个奥运会你们抗议我们就修改死刑吗?


但是,实际上我们现在承认,在2008年的奥运会之前,也就是2007年,我们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了。虽然表面不说,实际上肯定还是考虑到国际社会的影响这一因素。所以,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社会,经济上的实力已经是举世公认的了,但是制度上以及其他的方面,我们要跟上来。


从2007年死刑判决和执行至少下降一半,到2011年首次减少13个死刑罪名,到这一次又准备取消9个死刑罪名,应当说步子比我们想象的要更快。但是现在仍然不能公开我们的死刑数量,因为公开以后这个数字可能与国际社会的期待离得很远。国际社会现在是什么情况呢?70%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废除死刑了,还有不到30%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还保留死刑,但是实际中真正执行死刑的微乎其微。


我看到《参考消息》上的一个报道称,2012年全世界只有21个国家真正执行过死刑。其中包括像日本每年都是10个以下;印度是世界第二大国,每年也是10个以下;美国现在每年大概是三四十个。相比较而言,我们国家的数字比它们要大得多。


所以,尽管从2007年以来我国的死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相对国际上这样一种废除死刑的趋势--只有二十几个国家执行死刑,并且每年就执行几个,就不可同日而语了。


"最严重的犯罪"到底该如何定性?


有一个国际公约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在1998年我们就签署了,签署以后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但是,一直到现在,这个公约我们都还没有批准。因为批准以后,我们就要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递交履约报告,说明这个公约的有关条款落实得如何,这是义务。包括去年的废除劳教制度,都在朝着这个公约的要求进行。


这个公约是1966年在联合国通过的,那个时候世界上的多数国家还有死刑,公约要求各个国家尽可能地废除死刑,但是实在做不到怎么办呢?"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这个条款怎么理解?什么是"最严重的犯罪"?伊朗认为通奸也是最严重的犯罪,朝鲜可能有另外的解释,中国过去认为盗窃罪也是最严重的犯罪,而现在我们又说贪污罪、受贿罪也是最严重的犯罪。各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或者标准不一样,大家都乱用这个条款,各国都可以说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没有违背公约的要求,适用死刑的罪名都是最严重的犯罪。


"最严重的犯罪"到底该如何定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就此作了一个解释:最严重的犯罪一定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相关的暴力犯罪联系起来。现在我们看到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比如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逃到美国去了,中国跟美国谈判,要求把他遣送回来。美国说,你不能判他死刑,你要判死刑我们就不遣送他回去。加拿大更是这样。为什么赖昌星好几年回不来?加拿大说不是我不愿意送回去,送回去以后我们加拿大很多人权(非政府)组织要状告政府违反《宪法》。因为加拿大的《宪法》是废除了死刑的,明知道这个人送回中国要判处死刑还给中国送,那政府就下不了台,总理也下不了台。所以一直到2011年中国废除了走私罪的死刑,加拿大才同意把赖昌星送回来了。


但是对于美国,大家就奇怪了,美国自己也有死刑,为什么还反对?这是因为美国的死刑是针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即一级谋杀罪,所以从法学专业角度说,美国的刑法思想就是一种报应思想,死刑针对的是一种暴力犯罪,是故意去谋杀别人。只有这种情况美国现在是保留了死刑的。按照美国的理解,"最严重的犯罪"不能适用于非暴力犯罪,贪官、腐败分子判刑罚可以,但不能判死刑,否则超出了报应的限度。所以我们答应美国,这些人被遣送回来以后会判得比较轻,美国当时要求判15年以下,我们也得答应,最后判了12年。这个问题现在就比较尴尬了,比如赖昌星这个案子,底下已经有二十几个人判了死刑,头号分子现在却不能判死刑,恐怕老百姓也不好理解。


死刑改革无禁区


应当承认我国现在在死刑改革方面的进步是很快的:过去我们修改刑法,哪种犯罪严重了就增加死刑,但这些年死刑基本上没有增加,而是减少。我记得在立法机关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的时候,我说希望立法机关多废除几个死刑罪名。立法机关有的领导同志跟我讲,你不要寄予太高的希望,能把这5个死刑罪名取消就已经不错了,他担心的是,下一步征求人大代表和各个司法部门的意见,这5个死刑罪名还不一定能够取消。但是我们现在看到公布给全社会的是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这意味着什么?应该说有时候中央最高决策层的思想还走在我们的前面。


不过,就算这9个死刑罪名全部取消了,还有46个死刑罪名,任务还很艰巨。这46个死刑罪名里面还有大量的非暴力犯罪,即便暴力犯罪也要区分很多情况。那些严重的故意杀人罪目前肯定是要判死刑,问题是故意伤害罪也判死刑,就会导致这样的犯罪心理:反正杀人是判死刑、伤害也是判死刑,还不如杀人灭口,可能这个案子就破不了了。所以,不仅非暴力犯罪要进一步减少死刑,暴力犯罪恐怕也不能一概而论。


再者,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有两个罪名是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过去我们在征求意见的时候提,有人就说部队、国防这一块你不要去碰它,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罪"也不要去碰。但是现在看来,不是不能碰的,这些问题都要去研究。死刑改革应该是全方位的,没有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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