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
今天(2014年11月20日)上午8点30分,为儿子呼格吉勒图喊冤上访了9年的李三仁、尚爱云夫妇,终于迎来了内蒙古高级法院的《再审决定书》。立案一庭庭长暴巴图法官,将再审决定送达到他们的手中。这成了这两年浙江两起七人关押十多年的杀人冤案、福建审理了八年的念斌投毒杀人冤案、安徽亳州重审六年的兴邦公司死刑改判29人释放出狱后,又一件全国关注的大事件。暴巴图法官表示,内蒙古高级法院是在前期认真复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这份再审决定。并称法院一定会按国家法律办事,按国家法律程序公正司法。其含义很清楚,本案的冤杀经过前期已经审查和书面审理,才正式提起了再审。可以判断,这个案件的再审改判宣告会很快。
湖北京山的佘祥林杀妻案,佘坐了十几年牢,被杀的妻子居然回来了。于是全国媒体大哗,一时成了典型冤案。当地公、检、法又捅了个大漏子。后来又有了赵作海的杀人冤案的曝光,全国百姓终于慢慢知道,在中国死刑冤案都有这么多冤枉的,慢慢相信原来公安破案宣告并不都是对的,抓起来、判了死刑的,不一定都是真正的罪犯。这些案件,都是后果极其严重,才引起全国关注。一般的冤假错案,根本没有人去关注。群众也慢慢理解了一些律师无罪辩护的案件,并不是律师没有立场,唯利是图,为坏人说话,而是真正在帮助把守着人命关。象这些案件,律师多数当年就是作的无罪辩护,浙江两个案件全部是无罪辩护。但是公安、检察、法院都不采信。相反当时还很反感,认为律师是没有立场,为罪犯开脱,干扰了“严打”斗争。
为什么这类案件,都要到真凶抓获、死人回家,才能够平反昭雪?假如没有这样铁证如山的证据出现,这样的冤案能否被平反?被发现?可以负责地说,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制度下,这个机率是零。这个答案有点寒心,但这个答案不会错。
刑事案件其实还是法院审判质量最好的一块。因为刑事审判马虎不得。它的好多证据都是物证,象血液,象精斑、象指纹,象尸体,象凶器,都很难伪造,也很难任意解释。因此,刑事法官不好当。出现一个硬证据,你再掩盖也掩盖不了。
正因为如此,法院对刑事案件都是高度重视的。象湖北佘祥林、河北赵作海、浙江叔侄强奸案和抢劫出租车杀人案,高级法院实际上都把好了死刑关,才没有把这些“杀人犯”判死刑。但高级法院这样认识,为什么县法院和中级法院仍要将佘祥林判15年?浙江冤案为什么要将五位杀死两个出租司机“罪犯”判成死缓和无期?因为杀死两人如果是真的,五人中判两个死刑是必须的。当时中级法院判了三个死刑立即执行。高级法院改判三个死缓一个无期一个长刑,一个不杀。为什么?是因为当时就明知是冤案。怕杀错了,以后一旦发现真凶,自己责任跑不了。那么明知是冤枉的,怎么能让五个人一辈子坐牢?这有非常复杂的原因。除了“死者”家属大闹法院、公安的压力外,“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口供定案”、“集体负责性懈怠”,都是主要原因。
在原先的“专政”和阶级斗争思维下,一个人一旦抓起来,他就是阶级敌人,就是专政对象,就是罪犯。保护这样的人,阶级立场到哪里去了?为杀人犯说话,你这个律师还不是为了钱?实际上,姑息刑讯逼供,重视口供定案、搞疑罪从轻、甚至疑罪从有,在我国几十年的法院刑事审判中,其实一直存在。没有暴露出来的问题比这要多得多,严重得多。只是其他的冤案,没有死人复活、真凶出来这样的铁证,根本不可能让错案如此毫无保留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媒体这样穷追猛打,让专家这样评头品足。
冤案为什么平反难?因为在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没有发生过的事实,变成了有模有样有细节的口供,唯一的方式只有刑讯和指供、诱供、引导、串供吻合,屈打成招。甚至隐瞒关键无罪证据,假造定案证据。也就是说,这样的案件一旦暴露,第一道公权力环节,恰恰是罪魁祸首。而这些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单位行为、集体负责行为。一旦盖了大印,就不是某一个人的事,而是这个机关的事。办案的人、审批的人、参加的人、签字的人,都要一起担责任。到了检察批捕、起诉,他有审查和监督的责任,他没有把好关,批捕了,诉过去了,他也有责任。而且不是一个人责任,批捕处长、分管检察长、公诉人、起诉处长、检察长也有责任;到了法院,主审人有责任、合议庭成员有责任、庭长有责任、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各庭庭长都有责任、院长有责任。再到二审,法院、检察都有同样一群人有责任。这个案件如果是政法委、检察委员会、党委参加讨论过、同意过的,他们也有责任。因此,平反一个冤案,涉及的机关不下十个,涉及的有司法权的实权人士,不下四五十个。有的当年的办错案的刑讯逼供警察,已经提拔成局长、政委,主审法官,已经是提拔成庭长、院长。集体负责,能够防止错案;而错案一旦形成,则特别难以平反。因为牵涉面、后果影响面都太大了。还有一个就是公权力的威信、“党的威信”问题。集体负责把很多个人罪恶,都转嫁到了“党和政府”头上。长期一党执政,让这种历史包袱越背越重。为一个被告的冤杀,要损害这样一大片机关和有权人士的声誉,执政党的声誉,于是干脆不提起复查。牺牲个体,保护大家。有时复查了,为了掩盖前面的错案,不惜再制造新的错案,维持原判。一错到底,大家安全。这就是围绕冤案的一种博弈,往往以在押人、和冤死人的失败告终。
刑事案件这样,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错案就更严重。因为这类案件的证据,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大多数都可以有多种理解,法官诡辩、解释起来,得心应手。法院对理解不同的错误判决,从来就不会认为是错案。有的民事法官,于是就肆无忌惮。这类案件的错案社会上也不会引起轩然大波。因为谁说你的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理解的观点,就是对的?凭什么法院一定要接受你的观点?有的全国权威的民法专家论证过的案件,年青的法官偏就要判他输。甚至还得意地说:“专家有什么了不起?他的专家论证意见,我看也不会看,我照样把它当废纸!”根本无法有刑事证据这样的确定性,不可能有死人回家这样的没有歧义的铁证。因此,民事、商事、行政案件这一块的错案,纠正起来,比刑事案件要难上一百倍。
最高法院一位负责人曾对记者说:错案是无法避免的,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司法队伍的素质要提高,目前的司法制度要改革,要努力使司法公正得到实现。我们期望中国的司法改革从理念上和实践上都有更快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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