呜呼哀哉,巡视带来“寻死”。近来,在中国官方通过多渠道释放廉政警示,宣誓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决心的大背景下,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屡屡频发。虽然,资料显示,自杀的原因有很多。但不可回避的是,官员自杀,“畏罪”应属原因之一,抑或不排除有个别贪腐官员有为家属子孙留下财产的意图而选择结束生命。虽然未必全部如此。所以有善良公民不免产生疑问,死了就一了百了了吗?那么多钱怎么办?
那么,从法律上讲,贪腐官员可否以结束生命或者外逃的方式为家属子孙留下其非法积聚的财产呢?
有人认为能。
这些认为能的人,可能误解了《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这些规定,也足以让人产生误解。
《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物品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刑法》第五十九条对“没收财产的范围”是这样规定的,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对“犯罪物品”处理的前提是,该“犯罪分子”被依法认定为“犯罪分子”;如果犯罪人已经死亡,则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应的,没收“犯罪物品”也就无从说起。
误会由此而生。
其实,事实本不如此。如果说,上述规定,对贪官为家属子孙保留财产留有法律漏洞的话,那么,现行的,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则堵塞了这个漏洞。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就是堵塞漏洞的条款。
该条对没收财产的程序同样做了细化规定。该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第3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当然,为了保证没收财产的公正无误,《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及错误补救程序。如,该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百八十二条第2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第二百八十三条第2款规定,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甚至可以提出上诉。这些程序规定,可以尽最大可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财产权利。
但是,经过上述程序确认无误后,人民法院便可以没收犯罪嫌疑人财产。该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叙述到此,看官应该有所明了,贪腐官员靠自杀或者外逃方法来给家人亲属保住财产,从法律上讲是行不通的。若谁还有此想法,那只能说是个“美好”的误会。为家人,总归出于“善良”的情感,所以说是“美好”的误会。
更多刑事法律资讯请关注公众号
辩护人:bianhuren1993
江苏辩护律师网网址
www.jsbh.net
刑事辩护交流请加个人微信
仲若辛:suzhouhe1969


上一篇: 仲若辛:刑事律师的不敢辩与不会辩 |
下一篇: 仲若辛:张某某受贿案非法证据排除辩护词(曝光非法办案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