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检察日报社党委委员、正义网执行总裁。
一、异化:为什么“信法”成了“舍法求法”
自 2009年以来,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急剧升温。不少法律人对此忧心忡忡,“媒体审判”这个颇带“负能量”的词常被用来敲打媒体。但媒体审判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裁判,仍令人怀疑。这是因为,我们正处于一个多元化的时代,舆论场上对个案的看法,常常也是多元化的。如有人认为药家鑫该死,也有人认为应对药家鑫枪下留人。但司法裁判的结果只有一个。药家鑫最后被判了死刑,反对死刑判决的人于是不满意了,他们中的一些开始悲愤起来:瞧!这就是“媒体审判”的“恶之花”。但假设法院是给药家鑫判了无期或是更轻的徒刑,也一定会有另一方的论者跳出来棒喝:你们看,这就是媒体审判!
现实中的司法也许并没有像这些自诩“理中客”(理性、中立、客观)的法律人所认为的那么脆弱,舆论也没有他们所想象的那么强大。例证俯手可拾。在网络舆论场上,“许霆无罪”、“邓玉娇抗暴属正当防卫”都是压倒性的声音,法院的最终裁判却是许霆盗窃罪名成立,邓玉娇抗暴中存在防卫过当。“唐慧案”也被视为“媒体审判”的标本。但唐慧提出要将“乐乐案”中的7名被告人都判处死刑,这一诉求连同情唐慧的媒体以及唐慧的几名律师也从未认同过。
以此观察,媒体不但未干扰司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独立裁判的压力。“唐慧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认定了两位主犯“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但最终也没有核准死刑。“未核准”所收获的舆论掌声,并不亚于之前媒体对法院的批评。直到今天,“唐慧案”还在网络舆论场上被反复推送。众声喧哗中,多数针对此案的表达都建立在各自不同的“碎片化阅读”上。对材料的取舍,往往就已决定了我们最终的观点。无处不在的信息不对称,又使得针锋相对的几方很难有效沟通。
为了便于读者批评指正,我重述了“唐慧案”的来龙去脉。这些基础事实大多已被各方所共同确认。也只有看到“唐慧案”的全貌,才能避免“碎片化阅读”里的“盲人摸象”。
“唐慧案”发生地湖南永州位于中国南方的丘陵地带。这儿山水秀丽却民风剽悍。和中国众多欠发达地区一样,永州也在急剧的社会转型进程中,面临着社会失范的困扰。在这样一个大时代里,一场“飞来横祸”降临到了唐慧及其家庭头上。
2006年10月,她年仅11岁的女儿乐乐失踪了。唐慧怀疑乐乐被人拐骗。但她的怀疑与警方的初步调查情况并不一致。警方没有跟进这个失踪案。唐慧经过乔装打扮、多方调查,终于确认她的女儿就藏在当地一家“休闲中心”,沦为一名“失足少女”。整个寻访和解救的过程充满了曲折。有报道描述称,唐慧在女儿被困的“休闲中心”附近捡了十几天垃圾后,才透过大门看到了乐乐。最后唐慧请来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才救出了女儿。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刑事案件发生后,应由侦查机关根据各自的管辖权进行立案调查。但这是显规则,是法律文本。在“唐慧案”中,这个规则最初体现得并不是那么明显。最终促成警方立案的,是唐慧的死亡威胁。在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中,司法进程往往需要借助类似“以死相逼”这样的法外因素来推进。这仿佛成了一个“魔咒”。在遭遇“立案难”之后,唐慧替女维权又陆续遇上了调查难、取证难、起诉难、审理难。司法程序每向前推进一步,都不容易。
能够推动司法进程的法外因素当然不仅是“以死相逼”,但唐慧来自一个普通家庭,她没有“权力”,也没有足够的金钱去影响司法。于是她选择了静坐、说谎、下跪、拦车、阻街、发出死亡威胁、诉诸媒体、上网发贴等非常态的维权方式。我们可以将这些维权方式称为“弱者的武器”。
依据法律文本很容易就能作出判断,这些过激的维权方式中,有相当一部分都脱离了法治的轨道。借用夏勇的观点来说,这是在“舍法求法”(用不合法的手段去追求合法的权益)。唐慧舍弃了合法的管道,追求的却是她和她的女儿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至少在她看来,她所提出的诉求是合法与正当的。舍法却是为了守法,这看似矛盾的行为却统一在类似“唐慧案”这样的个案里。对“唐慧案”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其实并不在唐慧闹访的法律性质认定,而首先在于,为什么唐慧要“舍法求法”?
夏勇的一段分析很切合这一疑问。他说,“正义既非仅仅在法院,也非必然在法院。法律问题既非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也非必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倘若法外的救济手段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为什么非得走法律程序呢?”在司法公信不彰、司法权威未立的转型时代,无论是强制要求或是苦口请求,都很难将“舍法求法”的当事人拉回到既定的法制轨道上来——除非有足够多的经验事实证明:这一轨道既便捷,又有效。
对当事人而言,他们的亲身验证或所见所闻却总是在告诫自身:那些合法的救济管道其实并不通畅,更不可靠。之所以需要舆论或其他法外因素的支持,并非是为了寻求非法的利益,更多的仍只是追求合法的结果或符合大众心理的司法正义。这种“舍法求法已然超越法治的工具性(instrumental)立场而指向一种真正合格的实质性的(substantive)法治。”如果看不到“舍法求法”被广为采纳的社会背景,我们就容易将这些喧嚣的网络舆论当作是不值得一听的感性诉求。若人为地将网络舆情与司法理性对立起来,这种理性的秉持未必就能捍卫法治,有些时候还很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
因为闹访等维权方式本身已然触犯法律,维权人事实上时刻面临着被法办的危险。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唐慧6年间进京上访23次,进省城上访一百多次。因为上访,她两次被当地拘留,一次5天,一次8天。也因为唐慧的特别维权方式,地方政府一直面临着“维稳”的压力。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唐慧在上访过程中可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地方政府在多数时候采取的策略仍是宽容,或不作为。直到2012年8月初,永州市劳教委终于决定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半,理由是唐慧扰乱社会秩序。一时间,舆论大哗。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撤销了该劳教决定。
被解除劳动教养后,唐慧随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3年1月5日,永州市劳教委驳回其申请,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1月22日,唐慧将永州市劳教委诉至永州市中院,随后一审败诉。唐慧紧接着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湖南省高级法院认可了决定劳教唐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考虑到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换言之,对唐慧进行劳教并不是违法的,而只是不恰当的。
二、演变:为什么个案会成为公共事件
“唐慧案”最初受到媒体关注,是因为“乐乐被强迫卖淫案”。少女失踪后被迫卖淫,关联了性、强暴、幼女保护等焦点新闻的多个要素。这是媒体基于新闻传播的最初的需求。当舆论场上的意见领袖介入“唐慧案”之后,这一个案迅速被赋予了制度改良的价值取向,进而由个案公正延伸到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和制度公正。从事实真相到个案公正,再到制度追问,我们可以看到,嫖宿幼女罪的去留、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信访制度的完善、死刑的限制或废除等,都藉由“唐慧案”进入了公共讨论的范围。
最终能演变成公共事件的影响性诉讼,在中国每年大概有30到50例。不是每一起公共事件都有“唐慧案”这样的演变路径。学者谢泳曾借“沈崇案”分析认为,个人遭遇成为公共事件,决定于个人遭遇中包含的特殊因素与社会普遍心理之间的暗合关系。
两年多来,与“唐慧案”有同样的舆论影响力的可能就是“吴英案”了。而在吴英之前,因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被判极刑的,至少在两位数以上。见诸媒体的,仅浙江一地就有丽水杜益敏案(集资诈骗 7亿元)、温州高秋荷、郑存芬案(集资诈骗 1亿多元)、台州王菊凤案(非法集资 4.7亿元),上述案犯的判罚均为死刑。此外还有丽水银泰非法集资 55亿元主犯被判死刑。至于因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被判死缓的个案就更多了。
这些案件的被告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她们绝大多数都是中老年妇女。从大众心理上解释,一个年轻美丽的姑娘,从一掷千金的亿万富姐坠入死囚的深渊,要比一个因同样罪名被判死刑的老太太更容易获得同情。当然,吴英本身有故事,其家属和律师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动员能力,这些都是推动吴英案从个案成为公共事件的内在因素。
“吴英”被公共舆论选中,有她的个案因素。“吴英案”成为公共事件,又因为她代表了一个群体。吴英案只是压抑了太久的社会情绪的导火索。与其说媒体和学界的呼吁在是为吴英的免死而奔忙,倒不如说这是公共舆论在为推动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而努力。“唐慧”被公共舆论选中,也有她的个案因素。网络意见领袖们希望“唐慧案”终能成为压垮“劳教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他们的诉求和唐慧的诉求相去万里。
从“公共性”来看,参与到“唐慧案”中来的网友与其说是在关注唐慧的个人遭遇,还不如说是在关注普通人的命运。因为网民都从别人的故事里,看到了自己的影子。就“唐慧案”而言,对公权力的不作为或不当侵害感到恐惧正是当下社会的普遍心理。因为在大多数时候,民众的自我认知是,他们很难对来自公权力的侵害进行有效抵抗,也很难对公权力的侵害提起有力的法律救济。
三、断裂:为什么精英与草根愈行愈远
自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场上出现了所谓“人人都是法官”的奇观。这种全民发声具有“放大效应”。但在众声喧哗的公共舆论场中,意见领袖的意见仍然显得重要。进入司法程序的个案通常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进行专业分析,这需要由一些专业人士来提供专业意见。专业意见与普通网民的感性判断常常存在距离。司法理性与司法专横只有一步之遥。“唐慧案”中,精英与草根在观点上的重叠与融合并不鲜见,但两者的断裂也格外明显。
争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认为唐慧的维权方式是不对的,她所要求的正义也并不代表正义。尤其是她要求法院将她女儿一案中的7名被告人都判处死刑,这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反感,对于一些致力于在中国推动死刑废除的人士来说,这样的要求尤其不能鼓励,也不可妥协。但在法律层面,唐慧有权提出那样的期待,法院也有权依据法律不满足她那样的期待。提出何种诉求是唐慧的权利,怎么判则是法院的权力。
事实上,唐慧的维权并不是一开始就极端了。她也曾经报案,她也曾经期待警方主动介入。总之,她一开始是相信法律的。但她没有看到法律的有效执行,她也没有找到更好的维权方法。她所提出的一些无理要求,更像是在为她的维权争取一些可以放弃的协的空间。这也是“弱者的武器”。
对于那些过激的维权方式,判断它的违法属性进而去否定它、批判它,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我们更应该去分析的是,为何维权者越来越“过激”?精英与草根的断裂,首先表现在精英往往容易看到唐慧的闹访之果,而普通网民更多看到了唐慧闹访之因。由此往前推进:精英与草根的断裂,并不在于对唐慧“闹讼”行为的法律分析上,而主要体现在解决“唐慧式维权困境”的路径选择上。我们究竟应先让唐慧闭嘴,建议其继续使用合法但却无效的维权方式,还是先让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模范遵守法律,遵守程序公正,让合法的维权方式变得有效?
二是指向舆论干涉司法。如前所述,那么多舆论指向,哪一条才算真正影响了司法?如果有,也是综合作用的结果,且这种影响往往是间接的。舆论总是通过先影响了高层领导,再借由高层领导影响基层司法运作。动辄指责“媒体审判”面临一个悖论:对唐慧的质疑与批判同样是一种舆论。以“媒体审判”的形式去批评他人“媒体审判”,难怪草根们要扔“砖”。这种横亘在精英与草根之间的断裂,同样不能指望草根们都能“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首先要改变的,恐怕得是法律人自身——通过自我省思,努力找到法律适用与自然正义的契合点。
结语:为什么司法要更开放而不是更神秘?
多年来,中国法学界在“司法公开”还是“司法神秘”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支持“司法神秘”的论者,往往借助西方几十年前甚至一百多年前的材料来证明法官应“离群索居”,应与媒体保持一定的距离。殊不知,在当下这个信息时代,源于西方的司法神秘主义也在加速消退。
这不只是中国的问题,更是世界性的现象。司法机关对司法权的垄断、对司法知识的垄断和对司法信息的垄断,都已经出现了裂口。对中国来说,这一问题更为复杂。中国尚处于司法权威的培育期,司法知识的专业壁垒还不够高,加上原本由官方垄断的司法信息发布权已被自媒体分享。以“神秘”来强化司法权威,以信息不对称来应对“舍法求法”的传统路径已经走不通了。
我们不得不承认:正是像“唐慧案”这样的公共事件,促使着司法机关不得不以更开放的姿态去拥抱这个自媒体时代。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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