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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复核中坚守法治精神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王志祥     更新时间: 2014-07-29   


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在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之前可谓一波三折,其曾历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度将案件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父母等人多次到中央及地方人大、政法委、公检法等部门上访,诉求之一即为判处本案的七名被告人死刑。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对本案两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如何对待被害人父母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诉求,无疑是本案死刑复核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在本案的一审、二审过程中,被害人父母强烈要求判处本案七名被告人死刑,这表明本案的被告人没有得到被害方的宽恕。而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宽恕已成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被害方强烈要求判处死刑就应该相应地成为判处被告人极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呢?


法院是否判处极刑,是一个法律问题。这就决定了对被告人能否适用死刑,关键取决于被告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判处死刑的条件。在被告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害方强烈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法院就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这是死刑案件中坚守法治精神的体现。具体就强迫幼女卖淫的案件而言,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处死刑。而且,即使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也并非只能够判处死刑,而是既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也可以判处死刑。即便判处死刑,也并非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缓同样属于判处死刑。就此而言,对本案的被告人能否判处死刑,最终还是要由法律说了算。至于被害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强烈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关键还是要看这种要求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一旦站不住脚,法院顶不住被害方的压力,判处了被告人死刑,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局面,法律的严肃性便荡然无存了。


应该看到的是,坚守法治曾经造福于被害方。在湖南省有关部门处理唐慧(被害人母亲)事件的过程中,唐慧劳教决定被依法撤销曾被网友评价为闪耀着法治的光辉,既赢得了民意,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示范课。既然被害方曾经受惠于法治,其所提出的对本案处理的诉求当然也就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对于那些不合乎法律的诉求,被害人当然就无权要求法院予以满足。


作者:王志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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