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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难”在哪儿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刘静坤 最高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 2014-07-29    分享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理性分析非法证据排除“难”的根本成因,立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际探索破解难题的可行方案。


2010年“两高三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较为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吸纳了上述规定的核心内容。至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确立四年时间,各界普遍认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确保程序公正,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然而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许多地方反映,目前存在着所谓“非法证据排除难”的问题。


既然各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已基本达成共识,那么,非法证据排除难可能主要不是认识层面的原因所导致的,而是更多地涉及深层次的制度问题。熟悉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现阶段“口供中心”的观念和做法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存在,实物证据尤其是科学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尚未得到足够重视。一些案件的证据体系主要是以口供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如果口供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进而予以排除,整个证据体系就将变得十分薄弱,以至于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换言之,对那些以口供为定案基础的案件,人民法院排除口供证据后,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依法应当做出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然而现阶段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对一些定罪证据不足的公诉案件,又面临着无罪判决难的问题。可见,非法证据排除难,实际上与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从制度层面看,只有破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面临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难题。


认识到非法证据排除与案件实体处理结果之间的关联,有助于我们理解非法证据排除难的根本原因所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两个难题非要一起解决或者只能同步解决。对于实体和程序之间的关系,我们传统上在诉讼过程中往往更加重视实体,偏重于以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为中心,未能认识到程序性问题的特殊性,这使得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往往与实体性问题捆绑在一起,程序性问题的处理受制于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以至于抹杀了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导致轻视程序乃至所谓程序失灵等问题。实际上,以证据合法性争议为代表的程序性争议,应当通过独立的程序性裁判予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彰显程序自身的重要价值。


同时,证据合法性争议涉及到证据的资格,属于庭审证据调查的先决性问题,基于司法证明的基本原理,只有对证据的合法性争议做出处理后,才能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质证。因此,只有将非法证据排除与案件的实体性处理剥离开来,通过独立的程序性裁判制度予以解决,并且在庭审证据调查之前做出处理,才能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还与规则自身的设计有一定的关系。许多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规定了两种排除模式,即强制排除和裁量排除。以英国为例,根据《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规定,对采用强迫方式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以及综合考虑供述当时的情况,讯问人员的言行导致被告人供述不具有可靠性的,对该供述实行强制排除;如果法院认为供述是不当获得的,可以基于公正审判原则,对该供述实行裁量排除。不难发现,上述规定本身并不足以为办案法官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导,因此有待于法官基于个案情况作出裁量处理。


英国的法院在实践中确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时享有广泛的裁量权,这不仅要求法院具备较高的司法能力,能够妥善处理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之间的均衡关系,更要求法院具有较高的司法权威,其基于公正审判原则对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所作出的决定能够得到控辩双方的认可和接受。


比之下,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如果更多地由人民法院基于裁量权作出处理,基于前述制度层面的原因,可能导致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面临较大的裁判压力。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适用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裁量权的行使,但毫无疑问,相对具体和明确的规则在实践中更加便于操作,执行的阻力相对较小,因此,有必要立足司法实践探索对已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实际上,为确保下级法院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国上诉法院也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明确了强制排除和裁量排除的适用标准,为审判提供必要的依据指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也与配套实施制度紧密相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注的是证据合法性问题,但其目的不仅在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更重要的是以之为基础推动取证制度改革。取证程序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越高,对证据合法性问题的争议越少。为确保供述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许多国家的警察机构推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该制度对减少口供证据的合法性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


管警方在最初可能对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持抵制态度,但随着时间推移,警方就会认识到遵守讯问规则,推行讯问录音录像等制度,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警察自身的保护。


在一些国家,“镜头下的讯问”已经成为警方普遍欢迎的工作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已经初步确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积极全面推行该项制度。


最后一点,人民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应当对案件作出何种处理?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人民法院认定相关证据为非法证据并依法排除后,应当对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我们认为,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关注的是证据自身的合法性问题,不宜直接将非法证据排除与案件处理结果挂钩(不过前文也已提到,一些以口供为定案基础的案件,排除口供证据可能会导致在案证据无法定案)。


具体言之,人民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仍然要对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综合评断在案证据能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据标准。如果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就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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