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河南省高院发布《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审理期限规定,坚决杜绝被告人超期羁押和案件久拖不决。
规定一:证据不足,不得“留有余地”判决
《规定》要求,严格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久押不决或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这意味着,该省各级法院在刑事诉讼的审判环节,将践行“宁可错放有罪,不可错判无辜”。
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也许这会使一部分作案人暂时逃脱法律惩罚,但是不这样做,就必然会使一部分无辜的人被错误追究。两害相权取其轻。张立勇表示,面对疑案,应当坚决贯彻中政委指导意见的要求,彻底摒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旧有理念,坚持疑罪从无裁判原则,宁可错放有罪,不可错判无辜。
规定二: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发言
《规定》要求,辩护律师提供重要证据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确保不遗漏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证据。
另外,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让被告人把辩解理由、上诉理由、陈述意见说完,让辩护人把辩护意见讲完,不得随意打断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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