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观察 >
 
法院可不可以直接解除律师的辩护权?
来源: 尚权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4-07-25   


年初,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中,曾就刑辩律师的执业状态进行了调查。这份报告将“法院直接或间接解除律师辩护权”列为刑事执业新风险之一。近期这个话题引起了社会各届的热议。


法院能否取代当事人直接解除其辩护权?根据现行法律,答案是“不能”。当然,如果律师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法官可将其驱逐法庭,但也并不意味着,律师的辩护权就此剥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非正常解除律师辩护的案例并不鲜见。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近年参与辩护了一系列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对此深有体会,“在争议激烈的案件中,律师被解除委托甚至终止辩护权的风险急剧拉升。”


专注于刑辩业务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调查研究则表明,近年来,在一些热点案件中,某些司法机关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解聘律师,“这构成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新风险”。


(一)最高法的立法建议惹争议


早在2012年,最高法制定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时,草案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与诉讼。


其实质是“暂停执业”。虽然暂停的仅是诉讼业务,但在性质上属于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作出。


这一草案中的条款,引发巨大争议。


刑诉学者毛立新认为,对于诉讼参与人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有权予以惩戒或处罚,但必须依法进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对于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合议庭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于情节严重的,报请院长批准后,可处罚款或拘留。而司法解释只能在上述立法范围内进行具体解释,不能“法外造法”,自行增设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暂停执业”的处罚权,否则,就是一种越权行为。著名律师陈有西也称,这是“法院种了司法部的田”。


有律师质疑,这是“专门对付律师”的条款。上述规定,仅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不适用于公诉人,可视为对律师的歧视性待遇。


律界与学界的反弹,最终引起了最高法的重视。这一条款后来被删除。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也在公开场合表示,最高法对保障律师辩护权只会进步不会退步。


2013年3月,北京律师王兴在参与吉林王刚案辩护中,被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驱逐出法庭,一度不被允许在随后的庭审中再为其当事人辩护。王兴的遭遇引起律界质疑,“实质上,律师被强行剥夺了辩护权,这与法律的规定是相悖的”。好在,经历一番博弈,王兴最终被允许回到辩护席。


“刑诉法虽然规定了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可以作出惩罚决定,但是并没有规定法院可以剥夺律师的辩护权。”律师王甫认为,律师执业权中的辩护权依附于《宪法》所规定的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是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基本权利。


(二)各类解聘事件


2012年轰动一时的贵阳小河案中,曾出现20余名辩护律师被逐个解除委托的事件,堪称近年来刑事案件辩护中最大规模的集体解聘。


这场解聘风波发酵至当年6月。至案件复庭之时,非正常退出本案辩护的律师多达26人。法庭上,80余名辩护律师济济一堂,除黎氏三父子的3名辩护律师为外地律师,其余均为贵阳本地律师。


“一般来说,解除委托的正当理由有三种,一是对律师的辩护不满意,二是不尽责,三是收费太高。但是,这些情况我们全不存在。”事后,众律师对记者说,之前,被告人家属都表示对辩护很满意,根本没有解除委托的意思,而当事人的家属在与律师进行电话沟通时,无一例外两种腔调:一是对律师的前期工作表示感谢,二是对于解聘之事表示歉意。周泽曾给一名被告人家属打电话,求证解除委托事宜,对方意味深长,“怎么玩也玩不过他们。”


多名当事律师认为,“这已非巧合可以解答,这一数字大概创下了中国司法史上之最。”律师们稍感欣慰的是,当时已有19名被告人获取保候审。


律师段万金曾想在复庭时,在法庭上向其当事人确认解聘一事,但被拒绝。段万金认为,这很不严肃。刑事案件的特殊在于,被羁押的当事人无法送达解聘书。如果看守所通知律师前往,当面确认解除委托更为妥当,“否则,要是当事人改口,反过来指责律师没有职业道德,这对律师执业的风险是很大的”,“大量情况应该是在庭审中,当事人当庭确认解聘律师,书记员记录在案,这样才名正言顺。”


在随后的庭审中,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一些被告人当庭解聘指定的本地律师,要求找回以前的律师为其辩护。于是,先前被解聘的杨学林、王誓华等律师最终又回到了辩护席上。


王耀刚等律师后来就解聘事件作了相关调查取证。多名当事人表示,是有人给他们做了工作。其中,王耀刚的当事人何菊建说,法院的人把他提到法院,足足跟他做了4个小时的工作,要他解聘之前的律师,还对他的量刑做出承诺。


随后,律师形成了一份举报材料,要求贵阳检方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没有下文。


(三)解聘带来的执业风险


“在一些非正常的解聘律师事件中,背后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朱明勇分析说。


在震动一时的北海案中,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并作无罪辩护,北海公安的做法是,把杨再新等4个辩护律师抓起来,意图治罪。律师团介入后,辩护律师朱明勇就曾被其当事人裴金德当庭解除委托。


在律师看来,这是一次不寻常的解聘。该案最后产生了一个戏剧性的结果:认罪的裴金德被判无罪,不认罪的其他4名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被改判寻衅滋事罪。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曾在2013年作了一个调查研究,对15个律师事务所的318名律师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访的律师中,37人表示遭遇过此类解聘,超过10%;48人表示听同事提起过类似经历。遭遇解聘风险时,部分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坚持不解聘律师,占43.2%;而当事人最终解聘的比例占56.8%,超过一半。


在一些案件中,公安的影响不可小视。尚权律师事务所在研究报告中举了一个例子:一是广东省揭西县吴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因侦查机关不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场所,致使律师无法会见,于是,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控告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机关向家属施加压力,要求其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


“近年来,透过一些热点案件,不难看出司法机关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解聘律师的情形,这构成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新风险。”尚权所的调查表示,实务中,部分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对抗招致办案人员的排挤或反感,个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惜搞小动作逼退“眼中钉”。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有终局决定权,因此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亲属迫于压力解聘辩护人。


文章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2014年6月号》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刑事辩护中,你不懂这些,愧对你的事业
下一篇: 多名律师联名反对全国律协“反水性”立法动议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