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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三年起诉802件1335人
来源: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更新时间: 2014-06-24    分享到

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10月25日消息 为维护金融秩序,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促进社会稳定,江苏检察机关自2011年至2013年9月间,全省共受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1152件2168人;起诉687件1168人。受理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227件325人,起诉115件167人。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多,地域集中。2011年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77件252人,起诉120件159人;2012年受理843件1511人,起诉333件491人,件数同比分别上升499%和209%;2013年1至9月,受理359件730人,起诉349件685人,件数同比分别下降53%和上升70.2%。从地域上看,案件多发地呈现出一定的集中性。全省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徐州、宿迁、泰州、南京四市的案件数量占全省案件总量的67.7%。


二是涉案金额多,损失严重。非法集资案件通常由被害人群体性上访、行为人投案自首或外逃而案发,因此涉案人数众多、数额惊人、损失严重是该类案件的基本特征。从2011年以来起诉的案件情况来看,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要案有着明显的增多趋势,起诉的案件中有34.5%的案件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涉案金额达亿元以上的47件,占5.7%;1千万以上不到1亿元231件,占28.8%。如淮安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乐园公司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33.85亿元,截至案发时有9.93亿元无法兑付。


三是犯罪手段隐蔽,欺骗性大。众多非法集资类案件借用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有的系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成立的公司企业,为其从事的经济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外衣。同时此类犯罪一般采取以高息为诱饵、先行部分履行的手段骗取信任。所涉案件中行为人无不以高息或高利润相允诺,当中不乏有些行为人确实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经济实体。如宿迁市院办理石国豹、王永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注册成立江苏国豹置业有限公司,用公司的名义购买土地,其以开发房地产为名向社会人员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人民币约19亿元。


四是案情复杂,取证困难。非法集资案件大多数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结构复杂,集资人、投资人、担保人之间、利息与本金之间错综复杂,刑民交织,非法经营与合法经营共存。查办此类案件取证十分困难,有些案件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缺乏资金流向、财务有些账目不齐全也无法进行审查,只能由专业会计人员进行整理账目,总体上耗时长、费用高、效果有限。部分案件案情复杂,对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犯罪行为、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等方面的认定存在分歧意见。如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李庆玲等人非法集资案中,6名被告人为非法集资成立颐和轩公司,表面看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犯罪行为由各被告人独立完成,犯罪目的是为了个人谋取高额提成及回扣,最终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五是上访多,赃款追缴难。由于非法集资被害人数多、追赃难、损失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更多的压力来源于维稳工作,尤其作为下岗职工、农民、低保户等被害人,大半辈子的积蓄血本无归,生活陷入困境,这批被害人往往容易冲动,群体性上访、缠访、越级访不断发生。纵然案件审结判决,被害人因无法得到足够的赔偿等情况,检察机关信访维稳的任务繁重,很难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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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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