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目前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三千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2011] 370号 2011年7月26日印发)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多次诈骗的;
(六)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八)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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