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法律规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2013)
来源: 江苏省检察院     更新时间: 2013-10-15   

(2013年10月9日发布)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任务,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


1、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当前,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维护食品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2、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要严格贯彻落实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特别是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和条件,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


二、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3、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要及时审查立案;公安机关在查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更加重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立案决定的投诉线索的办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及时向移送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4、严格遵守案件管辖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数额巨大、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重大案件,以及被告人系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级管辖。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5、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要配强办案力量,保障此类案件的依法快捕快诉,与此同时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实行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一步强化对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对于重大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要配足配强审判力量,依法快审快结。


三、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合力


6、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媒体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公安机关对挂牌督办案件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通报。对于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以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列入督办案件范围。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人民法院应纳入督办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挂牌督办案件后,应在七日内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挂牌督办的案件,上级机关要全程跟踪和指导下级机关办理。


7、加强协调配合。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做好诉讼进程跟踪工作;分级建立全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信息,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讨论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问题以及协调重大个案的查处。  

8、加强联合调研和对下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调查研究,特别是对有关法律适用、证据收集与审查等方面的共性问题,可以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加以解决。上级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下指导力度,适时发布指导意见和参考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四、严格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9、依法准确适用罪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并受贿的,以相关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10、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恶劣影响等因素,依法裁量刑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对构成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既要剥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和条件,也要避免以罚代刑。


11、严格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相对不起诉处理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应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五、强化综合治理,推动完善食品安全犯罪防治体系


12、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全省各级司法机关要与食品监管部门加大协作执法的密度和力度,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反馈、公布食品安全及相关虚假广告违法犯罪企业、人员名单,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13、推动食品监管体系完善。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如发现食品监管及相关部门存在制度缺陷和工作漏洞,应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通报问题,提出建议,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14、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工作。各司法机关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公布重大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注,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相互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以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旁听庭审、集中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企业以及公众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全社会逐步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下一篇: 诈骗罪立案标准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