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中院对本人辩护的陆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陆某无期徒刑。这是辩护人辩护的又一个起死回生的案件。
辩护人在接受本案时,深感压力巨大。因为被告人陆某之前曾被判刑四次,其中因贩卖毒品判刑一次。根据法律规定,毒品犯罪累犯的认定不受五年条件的限制,依法其应当属于毒品累犯,应当从重处理。辩护人预计,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出现,陆某很可能被判处死刑。
起诉书指控,陆某共实施三起贩卖毒品行为且数量大。由于指控的三起犯罪均非现场抓获。故辩护人从三起指控的证据链入手展开辩护。因为从法律上讲,非当场抓获的贩卖毒品犯罪需要一套完整的证据锁链去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如果这个锁链不完整或者有残缺,那么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不予认定。毕竟,死刑案件应当适用最严格的证据标准,来不得半点含糊。
辩护人在详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后。提出的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公安机关在陆某租住的黄家圩202号203室查获冰毒一节,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没有租房合同可以证明黄家圩202号203室是陆某租住,也没有陆某交纳房租的证据,实际上该房屋并不是陆某租住。关于指纹,是陆某的朋友即吴某的妹妹租住该房屋,其死亡后陆某曾前往该住处查看。至于陆某母亲的证言,陆某母亲已经80多岁,年事已高,记忆混乱,仅凭其证言不能充分证明陆某实际租住该房屋。另外,卷宗第5卷第19页表述陆某在黄家圩202号2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也是错误的,陆某并不是在该房屋被抓获的。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陆某在某国际酒店公寓1806室贩卖给吴军毒品的问题。目前卷宗中仅有吴某及其妻子江某的证言,两份证言严重矛盾,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关于起诉书指控的陆某购买谭某某毒品问题。卷中没有谭某某的相关供述,没有陆某通话记录证明,没有查获毒品赃物。
四、对于以上三起指控,陆某曾作过有罪供述,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性。卷宗材料显示,陆某反映的其被公安人员殴打一事显然存在,陆某在被宣布逮捕的时候要求见之前讯问的警官,这侧面印证了陆某所讲的这两名警官曾对其诱供一节很可能存在。因此,对于陆某的供述的采信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目前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证据情况,从轻判处陆某无期徒刑。应当说,对于陆某这样一个毒品累犯,且又曾多次被判刑,这样的判决结果是最好的结果了。陆某及其家人对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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