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2013年6月5日讯 一男子为谋取私利,提高中标概率,同多家有资质单位合作,多次组织参与串通投标。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平秋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承建九江城西港区一期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被告人平秋风为了承揽该工程,即以“德州黄河”、“焦作黄河”、“湖北华夏”等三个有相关建设工程资质的有限公司的名义报名投标,并约定事成后付“管理费”给上述公司。其后,在共青城市江益镇防洪工程、修水县白岭镇防洪工程及修水芦塘河治理工程中,以同样的方式与谢某、钟某等人共同报价参与投标,平秋风三次先后共获利155万元。案发后,平秋风退回了全部赃款。
庭审中,被告人平秋风对上述事实及开庭过程均无异议。
修水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平秋风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平秋风案后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积极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打击犯罪,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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