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盐城(江苏)2013年7月3日电 记者马超 通讯员王峰 陈杰 团伙10人恶意压低报价串通投标获得中标资格后,4人支付其他6人好处费后负责承做工程。建筑工程承包人臧某、刘某等10人分别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法院还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涉案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参与从事承包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该案被告人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该禁止令执行,这在该市建筑工程领域尚属首次。
2012年5月,射阳县临海镇农村公路桥梁拆建改造工程招投标期间,颜某、臧某分别召集刘某、沈某、储某、张某、严某、李某、韩某及陈某等人进行串通投标。经商议决定:工程中标后,由刘某、沈某、储某、张某承做,但该四人需要拿出工程标底价4%的费用给其余六人作为好处费;刘某四人投标报价高于标底价5000元,其余六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价5000元,以确保刘某四人能中标。
中标后,刘某出资114000元、沈某出资68000元、储某出资40000元、张某出资50000元,计人民币272000元作为好处费分配给其余六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臧某等人相互串标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上述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串标投标犯罪,是共同犯罪。鉴于部分被告人有自首、立功、退出所得赃款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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