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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冤假错案,必先落实“疑罪从无”
来源: 中国长安网     作者: 李星文     更新时间: 2013-08-13   

“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将每一个案子都附在了办案者的人生链条上,将办案中的每一个关键决定都与其余生的兴衰挂上钩,这是一次非同小可的绑定,是促进办案者秉公执法和司法的良方。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相关报道见A5版)

 

虽然指导意见中的很多条款都是之前有明文规定的,但在今时今日具体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仍有重申和强调的必要。“疑罪从无”说起来只是四个字,但在具体案件中会遭遇千差万别的情况,受“宁枉勿纵”的潜在判案观念影响,一些无罪的人被判了有罪,有些人甚至为此丢了性命;一些疑点重重的案件作出了斩钉截铁的判决,直到多年以后发现新的证据才有机会推翻错判。

 

冤假错案的形成,跟片面强调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有关系。办案本来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是“运动式”执法惯性和以数字为纲的考核常常占据上风,形成为了破案而破案,为了批捕而批捕,为了起诉而起诉,为了定罪而定罪的现象。为了完成上级压下来的指标,为了缓解舆论沸腾的压力,“疑罪从有”并不鲜见。为了保住办案者的面子,甚至在发现有错之后,也不积极纠错。还有些法官明知证据不足而又“不得不”判,就采取“疑罪轻判”的策略,为将来可能的翻案留下“余地”。

 

不管是为指标轻率判案,还是为面子维护错案,乃至存疑惑而“留有余地”,都是对法律的歪曲和亵渎,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做法,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的伤害,会招致民众的极大反感。针对这些尖锐的问题,“意见”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如果这些规定都能落到实处,它们将成为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有力保障。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和判决中绷紧“疑罪从无”的弦,公安人员在侦查和预审中谨守合法取证的规矩,不能搞刑讯逼供。同时,这也要求上级部门不能片面地下达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指标,媒体和公众不能超越法律进行“舆论审判”。任何背离实事求是原则的场外因素都应该被排除,依法办案才是公检法唯一的最高法则。

 

除此而外,“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规定也是一个亮点。公检法从事关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有强制效力的工作,一旦犯下错误,会造成人身的巨大伤害和无法弥补的损失,因而他们办案时必须慎之又慎。这种如履薄冰、决不枉法的态度,既要靠办案人员的自我要求来达成,也要靠对错案的问责程序来保障。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情况:错案的性质已明,可是办案者早已升迁或调离。不但新官不理旧案,旧官也不理旧案,无人负责也就难以纠错。“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将每一个案子都附在办案者的人生链条上,将办案中的每一个关键决定都与办案者的工作考核和职业荣辱挂上钩,这是一次非同小可的绑定,是促进办案者秉公执法和司法的良方。

 

当然,防止冤假错案,一方面要靠贯彻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外界干扰,另一方面也要靠不断改革,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要提高法官专业素质,建立监督和问责机制,总之这是个系统工程。而系统工程的完成,全靠把每项规定落到实处,治标和治本之策兼施,不断地向着终极目标迈步。

 

来源:中国长安网20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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