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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要“纠”更要“究”
来源: 中国长安网     更新时间: 2013-08-13   

广州日报社评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从湖北佘祥林故意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南李怀亮杀人案、浙江5人劫杀案,近几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尽管一些冤假错案因各种原因最终得以翻案,但也没有打消公众心头的疑问:究竟还有多少的冤假错案仍未被发现、被纠正?

 

而且回过头来再看看这些翻案的冤假错案,正义虽然姗姗来迟,但这已无法弥补司法过错给蒙冤者带来的伤害,而像聂树斌用生命的代价才换来了清白,这样的过错更无法原谅。“佘祥林案是司法界的耻辱”,最高法在反思佘祥林案时曾经发出如此的感叹,然而,“司法界的耻辱”似乎并未能警醒后来的执法者,佘祥林案之后冤假错案仍然不时被爆出。

 

遗憾的是,在这些冤假错案沉冤昭雪后,除了对无辜者进行国家赔偿,却鲜见有问责机制的启动,多数时候我们既听不到对错抓错审错判的道歉,也见不到有人为冤假错案丢掉官帽。即便是国家赔偿,用的也都是公共财政的钱,冤案错案制造者却不用为自己的过错埋单。更有甚者,那些直接相关者似乎并不觉得有什么大不了,比如说,当年曾经错判佘祥林死刑的京山县检察院一位检察长在回首佘案的整个审理程序时说:该案每个环节都是合法的、公正的。为何“合法、公正”的程序,却酿成了一件惊天冤案?

 

冤假错案,古今中外皆有之。杜绝不了冤假错案,但尽量减少其发生当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因而,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是以追责的形式,一方面从制度层面给办案者打了一次预防针,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或者集体为个人过错全盘埋单的纠偏。每一起冤假错案,都必须有具体的人为其负责。毕竟对那些侥幸从监狱里存活下来的佘祥林们,除了国家赔偿之外,还应给他们一个明白的交代。

 

冤假错案不但要纠,还要究。然而,要让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首先必须破除“命案必破”、“重打击,轻保护”、“宁可错判一万,也不可放过一个”的错误执法观念。大部分冤假错案中都能找到一个共同点,即“屈打成招”,而其根源多在于“命案必破”的数字政绩,在这方面,一些省份取消破案率排行的做法很值得推广;其次,正如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前不久所说的,“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因而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前提是让基层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否则很可能出现让办案者为行政干预司法机关的外部力量担责的不公;最后,还应建立冤假错案的救济机制。目前在我国,法院或检察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是法律设定的纠错方式之一,但司法机关主动纠错有时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因而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冤假错案的发现机制,加大民意的监督力量,鼓励律师或社会组织为自称无辜的申请者调查、辩护。

 

来源:中国长安网20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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