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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最高法下决心树无罪推定理念
来源: 和讯网     更新时间: 2013-07-07   

和讯网2013年5月7日讯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署名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从此前的佘祥林杀妻案,到河南赵作海杀人案,再到近期颇受关注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近些年媒体曝光的一些典型冤假错案让人们很疑惑: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到底怎么了?如何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屡屡发生?……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表态,5月6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湖南省刑法学会名誉会长马长生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马长生表示这次最高法的表态,表明下决心树立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理念。沈岿表示,90%以上的冤假错案与程序上不够公正有关,制度层面有待完善。

 

“佘祥林案中有罪推定仍是基本精神”

 

潇湘晨报:文章称:“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这两起案件错判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马长生:这些案件在证据前后矛盾、破绽百出的情况下,法院大多作出“疑罪从轻”的判决。佘祥林杀妻案审理的过程清晰地表明了有罪推定仍是其审判的基本精神。

 

但我们不能说法院没有判死刑就是对当事人的恩惠。因为,错案带来的负面效应不仅仅是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生活由此改变,还导致国家司法公信力受到社会质疑。有法谚说:迟来的正义等于不正义。对于刑事错案的当事人来说,长时间被监禁及家破人亡带来的痛苦,一张迟到的判决书是难以抹平的。

 

人们对法律制度和司法公正的认识和认同,总是从一些个案中获得的。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错案总是大量案件中的极少数,但对普通民众,尤其是当事人而言,一个错案则具有百分之百的意义。特别是,当错案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出现时,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就会产生强烈的怀疑。

 

“90%以上错案与程序不公正有关”

 

潇湘晨报:文章强调“程序公正优先”,程序公正具体的程序是什么?

 

马长生:程序公正应包括实行无罪推定、以制度来遏制杜绝刑讯逼供、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建立以质证为核心内容的证据审查制度、赋予充分的辩护权和实现控辩对等等内容。

 

沈岿:可以说90%以上的冤假错案与程序上不够公正有关。比如说,出现一个重大案件,当地领导为了有个交待,会要求尽快破案,就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我们制度层面也有一些有待完善的,特别是像证人的举证制度,证人当庭的相互质证等制度,都有待完善。

 

“错案纠正靠偶然,监督机关缺位”

 

潇湘晨报:错案纠错机制有哪些方面是需要完善的?

 

马长生:从佘祥林案等几起错案来看,几乎所有的纠错都是偶然的,要么是真凶意外落网后交待了以前犯下的命案,要么是命案中的死者又死而复活,没有一起案件是依靠公检法自身的监督纠错机制来平反昭雪的。

 

这也应归咎于公检法配合有余、制约弱化的监督机制所导致的申诉救济路径不畅。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显现出监督缺位。因此,应强化公检法三机关的制约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机制,使错案的纠正早日从偶然走向必然。

 

“这次表态下决心树立无罪推定理念”

 

潇湘晨报:有网友认为文章中“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一论调有点矫枉过正,你对此怎么看?

 

沈岿:这并非矫枉过正,而是用通俗的语言表达基本的法理原则。如果仔细分析,程序上的错判一定是要避免的,如果证据不足,只要有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为无罪。如果确实是犯了罪,但我们没有实质的证据证明,没办法追究责任,宁愿在程序上保持公正,这就是“错放”了,但我们没有“错判”。建国之初,因为阶级矛盾比较突出,所以强调宁枉勿纵,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百分百按法律的要求执行。

 

马长生:没有证据就只是怀疑,如果有怀疑就可以抓起来,那谁都没有安全感了。

 

就像佘祥林案,公安机关说证据确凿,其实,所谓证据都是打出来的,刑讯逼供那怎么行?所以不是证据确凿。光靠口供是不行的,必须要有物证等其他证据。

 

这次最高法的表态,表明下决心树立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理念。各地发生的多起错案也警告我们,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折不扣地履行疑罪从无原则很重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政策梳理]

 

20世纪50年代初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一项非常有影响力的刑事政策。从20世纪50年代初该刑事政策被提出以来,一直在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处于显赫要位。

 

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勃兴,有学者提出,这一刑事政策是有罪推定的产物,违背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这一通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司法实践部门也开始反思,武汉市公安局、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等相继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个大字从看押室的墙上撤下,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世纪80年代初

“从重从快”

 

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这一刑事政策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的中央针对严重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提出了这一方略,并开始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

 

在这一刑事政策的指导之下,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在“严打”斗争中做出了调整。在实体上,“从重”便要求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予以相对严厉的制裁,如1983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加重了流氓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法定刑。在程序上,“从快”要求刑事程序要简化,办案速度要加快,如1983年9月2日同期颁布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分别在1996年和1997年修订后,这两个决定被废止。

 

1996年

“疑罪从无”

 

根据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并于1997年1月1日实施。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

 

在实施中,我国刑事执法中并未确立“疑罪从无”的行为习惯,从侦查、起诉、判决乃至社会民众的观念,仍然信奉“宁可错杀也不错放”。

 

2004年

“命案必破”

 

2004年,公安部提出了“命案必破”,随即全国开展了“侦破命案专项行动”,针对爆炸、投毒、纵火、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重拳出击。此后,“命案必破”成为一项新的政策性目标。

 

按照公安部的解释,这只是一个理想的目标而非硬性的指标,但是,有了这样一个永远不可能达到的参照目标,无形中给基层公安机关设置了无限的压力。迫于升职、考核等压力,特别是对于上进心强的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必然会对下属施加更大的压力。在这种压力之下,急于破案的公安干警采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无疑会大大攀升。

 

综合《环球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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