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 被判有期徒刑20年
天津北方网2013年5月2日讯:日前,由河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涉嫌诈骗案进行公开审理。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罚金15万元。
郭某是本市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郭某称用以租代购的形式购买六名车主名下的汽车。在与六名车主签订车辆以租代购协议后,郭某诱骗车主将机动车过户到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随后,郭某将骗取的11辆机动车非法转卖或抵押他人,并将所得钱款全部挥霍,至今大部分机动车仍下落不明。
同时,郭某还以合作投资购买机动车、为他人购买机动车等名义,与张某、吕某、范某等五名被害人签订合同或协议,骗取上述被害人财物。经审查,郭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金额为171万余元。
此外,被告人郭某还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钱款共计66.8万元,涉嫌票据诈骗罪;以资金周转、出售车辆、急需用钱、投资啤酒生意、借用机动车等名义向孙某、陈某、王某等四名被害人出具借条、收条或借据,骗取上述被害人财物共计40余万元,涉嫌诈骗罪。
庭审过程中,郭某辩解其一直都在合法经营,没有骗过被害人一辆车、一分钱,只因自己被公安机关抓获,才造成被害人钱款、财物无法偿还的局面。郭某认为,自己是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失误,主观恶性不深,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针对郭某提出的辩解,检控官出示了相关证据,证实郭某将车辆出租他人、且已将部分车辆非法转卖的事实,以及郭某与他人签订合同协议、签发空头支票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法庭辩论阶段,检控官指出从证据分析郭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郭某涉嫌犯罪绝非其经营活动出现失误,而是有意为之。检控官认为,郭某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财物受损无法偿还的局面,主观恶性较深,不应从轻处罚。
法院采纳了检察院起诉书中对于郭某的全部指控,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判决郭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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