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票据诈骗罪被判刑
东北新闻网2013年1月31日讯 马某负责经营大连华康公司,这家公司早在2010年10月就已亏损停业,公司账户里没钱。马某熟人邹某想用她公司的支票当抵押。马某表示账面上没钱。邹某说:“就倒一下手。”
马某心想反正公司账面没钱,空头支票,愿意用就用去吧。马某不知咋想的,先后给了邹某41张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其中还有20张是作废支票。不但如此,还把公司法人章和财务章给邹某用。
邹某曾在一家水产公司干业务员,邹某拿到这些支票可是“大显身手”,他找到一家商贸公司,自称华康公司业务员,用空头支票从这家商行进啤酒、饮料,老板一听邹某报价不错,邹某又说,双方以前打过交道,公司负责人相信了。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邹某在一年时间里从公司进了975860元的啤酒、饮料,给老板一张华康公司现金支票,老板拿支票到了银行,银行职员一看说字迹不清,老板让邹某换一张支票,邹某给换了,结果支票上印鉴不清,退票。邹某反复给老板换了20张支票,其中15张是作废支票,另外5张不好使,气得老板啊,再找他却找不着了。
邹某告诉另一家批发商行,要给商行销售饮料。这可是好事,负责人让邹某拉走21000元的饮料、啤酒,邹某给了她一张支票,邹某知道支票换不出钱来,故意把支票日期写错。果然,商行负责人拿着这张支票到了银行,银行职员一看,“日期错了,没用”,支票退给负责人,负责人再找邹某,躲了。
就这样,邹某到处在熟人的商行、商店行骗。邹某骗到钱就花,骗到货物就低价卖出,警方接到多人报案,去年1月20日将邹某逮着了,可同年3月,华康公司负责人马某也到案。
法庭上,邹某认罪。马某委托律师说,马某虽给邹某提供了支票簿,但她对邹某犯罪不知情,且有悔罪表现。法庭认定,邹某利用金融票据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10万余元,已经够票据诈骗罪;用隐瞒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1400元,诈骗罪也够。马某明知华康公司没钱并且邹某向他人签发了空头支票,仍提供公司支票和印章给邹某使用,为邹某继续进行票据诈骗提供了帮助,也构成了票据诈骗罪。不过,她是从犯,免予刑事处罚。
结果2012年12月,市中级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邹某犯票据诈骗罪、诈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14年,并处罚金22万元。马某犯票据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编辑点评法人章和财务章,就意味着一种承诺和权利,作为公司,把这些印章交付出去,意味着什么,难道还用想吗?
印章是真的,可惜功能是假的。用真印章造出的假,自然是诈骗。
一个人或者一个公司的印章,就是一种郑重的承诺,把如此重要的物件交给别人,相当于要别人来代为承诺,如此草率地让与公司权利,实在令人惊诧。
我们的社会中,当把各种权限有意无意地混淆不清的时候,出现问题恐怕也就是或早或晚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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