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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认定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07    分享到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认定,关键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成立具有以下条件:

 

第一,委托主体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作为委托的主体。

 

第二,委托关系的行政隶属性。也就是说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方意志,在受托期限的权限范围内行事。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委托,对所委托对象进行非法占有,受托方为此应该承担贪污罪的刑事责任。行政隶属性决定了受托方要从属于委托方,彼此地位是不平等的。

 

第三,委托内容的公务性。公务,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的行政、业务、财物等方面管理和经营活动,这要求委托的内容与这些方面有关,受托人从事的是公务性活动。

 

在实践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常出现的形式是经营权型承包和租赁经营管理。

 

经营权型承包是指发包方把经营管理职能移送给承包者,变企业经营为承包者为主经营管理承包。在这种承包形式中,承包实体的生产资料属于国有资产,承包人利用经营管理之便,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将生产资料、上交利润等占为已有,应以贪污罪论处。

 

租赁经营也是国有财产委托管理、经营的主要形式。租赁经营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产物。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精神,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原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对企业的国有财产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出租方将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据协议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这里,承租人承租的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而非劳务。因而对此种租赁国有资产的承租人,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侵占租赁企业财产,可以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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