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票据诈骗罪
中国法院网2012年12月3日讯 (江芳华 刘蕊)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绩溪法院的一审判决。
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王某试图利用金额为35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到某银行绩溪县支行质押贷款,因被工作人员查出是假票而未得逞。后又伙同他人利用金额为350万元的变造银行承兑汇票骗取某银行质押贷款297万元。在还款期限到达之前,王某逃往南京,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假票据实施诈骗,骗取银行巨额资金,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在伙同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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