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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处罚金
来源: 凤凰网     更新时间: 2013-06-27    分享到

正义网2013年4月18日电(通讯员 沈民 闫斌)为本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行政执法人员行贿。近日,由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地缘九江分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公司负责人孙某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3至今,被告人孙某担任江西省地缘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经理,负责地缘九江分公司的全面工作。2005年9月,被告单位地缘九江分公司及被告人孙某为了垄断瑞昌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评估业务,同时为了感谢瑞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舒某(另案处理)的关照,以该分公司与瑞昌市国土资源局合作成立该分公司瑞昌办事处的名义,通过办事处提成返还的方式变相送给舒某1880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地缘九江分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行政执法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孙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能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行为,依法可减轻或免于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免于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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