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狱规[2011]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司法部7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逐级审核、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委员会主任由监狱分管刑罚执行的监狱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监管、改造的监狱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刑务劳动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名单应及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监区(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由局分管领导召集省局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组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应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条 办理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前,监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全年控制比例,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具体方案,经监狱分管刑罚执行的领导同意后下发至监区(分监区),同时将方案电子稿报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第六条 监区(分监区)根据监狱要求召开全体民警会议认真部署,并及时召开会议对罪犯进行教育动员,公开减刑、假释条件、比例、名额和有关要求。
第七条 监区(分监区)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监狱方案,公布所有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名单。
罪犯个人根据减刑、假释条件,结合自身改造实际,提出申请减刑、假释或放弃减刑、假释的书面材料(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首次减刑除外)。
第八条 监区(分监区)根据减刑、假释名额和罪犯个人申请,结合监区(分监区)的分类考核情况,按照监狱确定的差额比例择优确定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同时应组织罪犯开展小组评议、测评。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及格式见附件(一)。
第九条 监区(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罪犯服刑表现,结合罪犯小组评议、测评的结果,集体讨论提出建议(三级管理的分监区还须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
监区(分监区)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监区(分监区)主要负责人应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通案记录》上签名,并加盖监区公章。
监区(分监区)集体评议后,应当将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公示内容及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条 监区(分监区)报送刑罚执行科的拟减刑、假释案件卷宗材料应编写页码,按下列顺序同时兼顾时间先后装订整齐: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死缓、无期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呈报表;
(三)提请罪犯减刑(假释)通案记录;
(四)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
(五)罪犯入监登记表;
(六)罪犯奖惩审批表;
(七)罪犯等级评定表;
(八)罪犯评审鉴定表;
(九)罪犯悔改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
(十)顽危类罪犯转化材料;
(十一)罪犯老病残认定材料;
(十二)罪犯奖励计分考核台账;
(十三)罪犯改造小结;
(十四)罪犯普法教育学习心得;
(十五)其他材料。
监区(分监区)还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送审表纸质档、电子档各一份报刑罚执行科,其中送审表纸质档应由监区(分监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
第十一条 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应在收到监区(分监区)上报的拟假释人员名单之后,刑罚执行科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之前,根据拟假释罪犯的原犯罪情况、家庭社会史、面谈情况、出监测试结果和改造表现等,进行重新犯罪综合分析评估,并制作填写《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第十二条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分监区)上报和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送交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审核中发现监区(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区(分监区)在3日内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刑罚执行科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由承办人、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刑罚执行科公章,连同监区(分监区)报送的材料和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送交的材料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减刑、假释通案表送驻监检察机关。
第十三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应主动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与会人员还应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通案记录》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公章。
第十四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及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 监区(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意见公示期内,如有监区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可以向监区(分监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监区(分监区)应自受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形成《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对监区(分监区)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者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公示期内,向监狱刑罚执行科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监狱刑罚执行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交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定。逾期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自监狱刑罚执行科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复核,形成《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监狱长办公会应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进行逐案审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通案记录》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长办公会改变评审委员会结果的,应将有关情况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对监狱审核后改变监区(分监区)呈报意见的,由监狱刑罚执行科向呈报监区(分监区)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重要罪犯减刑、假释在提请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前须按有关规定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或假释的案件,应当在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后由监狱及时提出建议,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九条 监狱报送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报送(包括《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
第二十条 对需要公开听证审理的案件,监狱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好公开听证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监区(分监区)呈报减刑、假释后,法院裁定之前,罪犯因违规受到行政处理,或涉嫌狱内重新犯罪,或发现余、漏罪的,尚未经过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的,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监狱分管刑罚执行的领导审批予以撤销。如果已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审定,则由监狱刑罚执行科集体研究,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监狱长审批后撤销呈报或提请法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后,监狱协助法院及时召开罪犯大会宣布裁定结果。法院委托监狱代为宣布的,由监狱宣布。
第二十三条 监狱应及时做好减刑、假释总结工作,并予以通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将减刑、假释报备案表上报省局刑罚执行处。
第二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应征求地方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罪犯表现鉴定意见,结合其在监内的表现和奖励材料,制作提请减刑、假释材料,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后提请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五条 监狱、监区(分监区)应及时将减刑、假释材料归档。归档内容见附件(四)。
第二十六条 省监狱管理局成立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刑罚执行处初审后,应当由局分管领导召集省局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组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省监狱管理局分管领导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在《死缓、无期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呈报表》上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重要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重要罪犯提请减刑(假释)送审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省局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组公章后,返回给报送监狱提请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对省局审核后改变监狱意见的,由省局刑罚执行处向呈报监狱说明。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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