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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律师网     作者: 刘天永     更新时间: 2013-05-11   

2012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首次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上海试点以来,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各项改革措施运行状况良好,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全市一季度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有力的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了现代服务业的竞争力。

 

上海试点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加速了其它地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进程。2012年5月25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北京市即将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因此,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尤其是北京市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本次试点工作,从容应对从征收营业税到征收增值税的转变,并高度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防范相关风险。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要求开具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应当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不得非法代开发票、虚开发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 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虚开发票行为是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针对纳税人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纳税人转借、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亦规定了类似沉重的行政处罚,但由于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虚开发票行为较小,暂不涉及刑事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法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违法此项规定,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行为,严格遵照规定开具、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不得虚开、私自印制、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将承担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并处罚款等法律后果,这将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二、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分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亦规定了与第二百零五条同样严厉的刑罚,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亦可判处死刑。《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罚也相当严厉,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对于上述刑罚而言较轻,但由于刑罚本身带有强烈的否定性质的社会评价功能,纳税人亦应高度重视相关规定,万不可以身试法。

 

总结上述刑法条文可知,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都相对较重,对于虚开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现实中的法院判决亦可得出上述结论。

 

关于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根据(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32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事实部分认定吕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税款合计849998.59元,判决部分认定被告人吕国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关于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根据(2011)普刑初字第806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认定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3257.89元,判决部分认定项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关于王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根据(2011)济中刑初字第7号《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认定王仙通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19份,金额65635546.56元,税额11158042.72元;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51份,金额68944515.92元,税额11720567.72元。同时认定黄某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金额55058096.5元,税额9359876.29元;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4份,金额57745071.5,税额9816662.11元。判决部分认定王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黄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

 

近期,税务机关将继续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今年前4个月,全国检查企业户数、查处违法企业户数和查处非法发票份数比去年同期月均超过200%,查获涉案发票数比去年同期整体增长22.5%。

 

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以及即将通过本次改革成为的增值税纳税人,务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有清醒的认识,以法律为准绳衡量自身的行为,拒绝非法利益,确保自身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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