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法条过于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结合审判实践,笔者就该罪名的适用谈以下几点法律思考。
关于容留场所的界定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场所”应当是指行为人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或控制权的相对封闭的场所,包括自己或借用、租用的住所,自己开设的餐饮、浴室、按摩等营业场所及自己工作的地方。按照消费习惯,行为人在餐饮、茶社、歌舞厅包间及宾馆等场所消费期间,可以要求服务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出入该场所,则该场所在消费期间处于较高程度的封闭状态,只要被告人在自己买单的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在证据审查方面要注重被告人容留的主客观一致性
审查该罪证据时,证据要素上除应提取“场所”属被告人管理、控制和吸毒人员在该场所吸毒之外,还要提取被告人对吸毒人员在该场所吸毒一事的明知。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能够证明客观上存在吸毒人员在被告人有控制权的场所吸毒情况的同时,还要能证明被告人主观上知道他人在其有控制权的场所吸毒。
行为人容留次数、人数对量刑影响大于毒品种类
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对毒品毒性大小未作要求,但毒品毒性大小不同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不一样。在查办案件时,从证据上,如果被告人对毒品毒性确实明知,则毒品毒性的大小不同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可以对量刑产生影响;如果被告对毒品毒性不明知,则毒品毒性不能对量刑产生影响。与容留吸毒的次数和人数相比,毒品毒性的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要小得多。
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不应一律以犯罪处理
《禁毒法》第61条规定,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不予刑事处罚的,应作治安处罚。可见,并不是只要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被查获,就一律以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江苏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指导意见,列举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3次以上的;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涉毒类犯罪被刑事处罚过的;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戒毒医疗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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