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著作 > 刑事论文 >
 
高利转贷罪中“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5-10   

“他人”作为高利转贷的借款人,《刑法》第175条未规定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罪的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实施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例如乙想贩毒需要大量资金来购买毒品,但是乙资金短缺且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便找到甲,谎称要炒房需要资金,甲乙两人合谋,由甲向银行套取到资金,然后甲把钱给乙,向乙收取高额利息,违法所得较大。甲构成高利转贷毫无疑问,但是乙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共犯?笔者认为不能构成共犯。原因是甲和乙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的目的是为了转贷牟利,乙的目的是为了贩毒。因此,“他人”共同实施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高利转贷罪中“信贷资金”的认定
下一篇: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本单位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如何定性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