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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对象的认定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周洪波     更新时间: 2013-05-0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对象是伪劣产品。犯罪对象可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物质形态又分为人体、物体和状态;非物质形态又分为主体形象、知识产品和合法行为。本罪的对象伪劣产品自然属于物质形态中的物质的范畴。伪劣产品是本罪的法定对象,如果生产、销售的不是伪劣产品,就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 伪劣产品范围的界定

 

从理论上讲,伪劣产品包括伪产品和劣产品。伪产品,简单地说,是指假产品。从性能上说,是不具备某种性能而说成具备某种性能的产品;从组成上说,不含有某种成分而说含有某种成分。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以此物冒充彼物,如用人造革冒充皮革、以自来水冒充矿泉水等;二是产品的主要组成、性能名不符实。劣产品,是指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劣产品与伪产品的不同在于劣产品是真产品,产品的主要性能和组成名实相符。但是,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来讲,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的伪劣产品只能是《刑法》第140 条所明确规定的情况,即: (1) 掺杂、掺假的产品; (2) 以假充真的产品; (3) 以次充好的产品; (4) 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

 

(二) 伪劣产品的认定

 

尽管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具体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这些行为的认定最终还要落到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伪劣产品的认定上。对于伪产品,比较容易认定。如果生产、销售的是现实已有的产品,只要看产品的主要成分是否一致即可;对于创新产品,就要看产品的主要成分和主要性能是否与生产者、销售者所承诺(包括明示或默示) 的一致。只要不一致,就可认定属于伪产品,或者说是“以假充真”的行为。实践中,比较难认定的是劣产品。劣产品包括掺杂掺假产品、以次充好产品和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以,并非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好的产品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劣产品。认定劣产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为劣产品

 

强制性标准,是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明确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任何产品都不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这是对所有产品的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强制性标准有些是针对某一行业的产品,有些是针对所有产品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如果不明示而销售该类产品,就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2  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性能、质量作出的承诺的产品,为劣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如果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了所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在产品说明中明确说明了产品的功能、效用、质量等级的质量状况,或者以实物样品表明了产品质量状况,这实际上是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己产品的质量、性能的承诺。这一承诺就成为判断其产品是否伪劣产品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产品本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就不重要,重要的是产品是否符合生产者或销售者所作出的承诺。如果产品质量状况与承诺的不符合,就说明行为人存在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3  产品质量的鉴定必须由法律赋予鉴定权的机关进行

 

《伪劣商品司法解释》第1 条第5 款规定:“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根据《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一般是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但一些特殊商品则是由特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如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负责药品鉴定工作的,是各级药品检验机构;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负责食品鉴定工作的,是各级食品卫生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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