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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来源: 衡阳网     更新时间: 2013-05-03   

一、衡阳市传销犯罪的整体状况

 

近两年来,衡阳市法院系统共审结了9起传销犯罪案件,判处传销犯罪分子39名,其中A级的6个,B级的29个,C级的4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2个。从犯罪分子的身份情况来看,农民17个,无业21个,医生1个。其中衡阳市户籍的只有3个,其余的均为外省的传销分子,最远的来自黑龙江。通过统计,我们发现传销犯罪具有如下的特征:1、传销组织呈金字塔结构,就是级别越高人就越少,这是由传销组织的升级规则决定的,我们在后面将进行阐述。2、绝大部分传销分子都是生活没有着落的。也就是说,大部分的传销分子是由于金钱的驱动才加入传销组织。3、传销分子流窜作案的居多。

 

二、对传销犯罪几个主要问题的看法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构罪标准?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罪名,按照该条的规定,该罪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困惑,到底在传销组织中,达到什么级别的传销分子才构成犯罪?

 

从衡阳市审结的9起传销犯罪来看,传销组织一般是冠以xxx贸易公司,其内部人员均是按照传销分子本人及其伞下人员销售的产品数量分为A、B、C、D、E五级,即高级业务员、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组长、实习业务员。传销分子要达到A级,需要申购超过400份的产品;要达到B级,需要申购65-399份的产品;要达到C级,需要申购10-64份的产品;要达到D级,需要申购3-9份的产品;要达到E级,需要申购1-2份的产品。每份产品的销售金额为3800元。

 

我们认为,将C级作为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定罪起点是比较合适的。原因如下:首先,从传销组织的金字塔结构来看,C级刚好位于金字塔的中间,将C级作为构罪的起点能够做到不偏不倚,有利于把握打击传销犯罪的度。其次,从传销分子要达到C级所具备的条件来看,C级传销分子的下线一般会达到10人以上,销售金额在几万元以上。C级传销分子在传销组织中已经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职能,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犯罪构成。从我市的司法实践来看,公检法部门都是将C级作为构成犯罪的起点,我们认为是合理的。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法律适用存在哪些问题?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传销犯罪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后,对于传销分子应当以什么罪来定罪处罚比较混乱。

 

从我市判处的这39名犯罪分子来看,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有27个,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定罪处罚的有12个。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传销分子均是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般来说是没有问题的,除非是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会更轻。

 

对于传销犯罪定非法经营犯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难题,就是对什么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我市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传销分子定非法经营罪,一般是参照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司法解释来判处传销分子。按照该司法解释,15万元就算情节特别严重,应该在五年以上量刑,导致犯罪分子普遍反映量刑过重。因为对于传销犯罪来说,每份产品是3800元,销售金额15万元特别容易达到。按照C级的晋级条件来算,销售64份产品的销售金额就达到了2432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起点,而C级在传销组织中并不算级别太高。因此,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以后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传销分子,他们普遍愿意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判处。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到现在尚没有司法解释,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对被告人没有以情节严重判处,一般是在五年以下量刑。对于此问题,希望能够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完善相关立法来加以解决。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贯穿了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时间点,这种情形下如何定罪处罚目前比较混乱。我市一些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一些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判处,甚至同一法院都以不同的罪名来进行判处。我们认为,对于犯罪行为贯穿了刑法修正案七颁布时间点的犯罪分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定罪处罚是比较科学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2日作出的《关于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犯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答复》的有关精神,对连续犯罪的“跨法犯”是应当适用新法的。再者,从前述的分析来看,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来判处犯罪分子相对较轻,符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也容易使犯罪分子服判,能够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是否存在主从犯?若存在,如何区分主从犯?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是否存在主从犯的问题,我们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不宜划分主从犯,因为首先,该犯罪只处罚组织、领导者,相当于刑法中某些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一样,构成该罪的都是主犯,并没有从犯。其次,由于传销犯罪人员流动性大,彼此之间的联系并不甚紧密,他们均是按照传销章程进行活动,以达到一定的销售数量来获得升级,并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组织,共同犯罪故意不甚明显,故定共同犯罪并不妥当。

 

4、如何才能准确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我市法院一般是以传销组织的返利规则来进行认定,如果传销组织是严格按照返利规则来进行操作,并且能够查明返利规则,是没有问题的。据我市审结的几起传销案件的犯罪分子反映,传销组织中有时候并没有严格按照返利规则进行返利,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单纯按照返利规则来认定非法所得对犯罪分子明显不公,应该结合犯罪分子的口供来综合考虑如何采纳证据。值得指出的是,我市某些基层法院仅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来认定其非法获利,是明显违反刑诉法的,应该予以纠正。但是如果犯罪分子的口供能有上下线犯罪分子的口供或者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根据犯罪分子的口供来认定比根据返利规则来认定更为妥当,因为这样更容易使犯罪分子服判。

 

5、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幅度和标准?

 

从衡阳市法院审结的9起传销犯罪来看,判处的罚金相差甚大,同样是A级传销分子,非法获利差不多,一些法院判40万罚金,一些法院判几万罚金。一些法院在一个判决中,出现了对排位在后,非法获利少的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高于排位在前,非法获利多的犯罪分子的情形,这是需要坚决予以杜绝的。刑法修正案七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并没有明确规定,各法院应该结合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家庭状况等因素酌情判处。

 

6、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分子是否应该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犯罪分子在传销组织中的级别来处罚?

 

如前所述,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并没有明确什么是情节严重,起点刑也过高,为五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之间的量刑较为混乱,就我市法院判处的情况来看,同样是B级,有些犯罪分子被判三年半有期徒刑,有些则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相差甚巨。犯罪分子及其家属为此反应强烈,有些还扬言要上访。因此,如果能够有一个全国通行的标准,根据犯罪分子在传销组织中所处的级别、非法获利及社会危害性来处以刑罚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关于传销分子的社会危害性,我们通过对本市审结的几件传销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的身份情况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分子均是无业。其实可以说所有的传销分子均是生活没有着落的人,他们都是抱着一个发财梦加入传销组织,但是事实上,大部分的传销分子都没有真正获利,因为按照传销组织的返利规则,只有达到A级的传销分子才会获得巨利。一些传销分子为了升级甚至骗自己的子女加入传销组织,一些传销分子从事传销活动最终落得血本无归,因此,这些传销分子本身也是受害者,其也没有影响到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对于这种犯罪分子,法院在量刑时应该适当从轻。但是,如果传销分子对其他成员进行人身限制的话,这种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大,法院在量刑时应该从重判处。由于传销分子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具有牵连性,不宜以非法拘禁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

 

三、传销犯罪的成因及遏制传销犯罪的对策分析

 

传销犯罪近年来较为猖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如前所述,传销组织中的A级传销分子是能获得巨额利润的,这些传销分子的暴富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以为从事传销活动可以一夜暴富,就争相加入传销组织,等到加入以后,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却已经是骑虎难下,只有继续欺骗亲戚朋友来参加传销组织以求自己能早日达到A级。2、传销组织的骗术日趋高明。目前的传销组织的公司名字众多,卖的产品也不一样,虽然其内部的组织规则是一样的,但是却容易欺骗一般的群众。而且传销组织的洗脑手段也日趋高明,因此,在我市判处的传销分子中,一部分人至被抓都想不明白自己为什么构成犯罪。3、打击力度不大。据一些传销分子反映,他们在从事传销活动时,曾经被工商行政机关发现过,并且被带回进行调查,但是,工商行政机关并没有对他们进行处罚,导致他们以为这种活动是合法的。因此,各国家机关都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是非常重要的。

 

要遏制传销犯罪的发展态势,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1、加大对传销犯罪危害的宣传力度。虽然说现在的群众对传销犯罪危害的认识比以前有很大的改观,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的人对传销的危害还是一知半解,因此,我们必须在电视、广播等渠道继续加大对传销犯罪危害的宣传力度,最主要的是让群众明白,加入传销组织其实并不能给他们带来巨额的利润。2、全方位多渠道对传销活动进行监管。打击传销活动,单靠国家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我们认为,应该要加强社区对传销活动的监管。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传销分子一般是异地从事传销活动,属于流动人口,因此,发动社区管理人员对这些人员进行监管可以及时发现苗头,将传销犯罪遏制于萌芽状态。另外,对举报传销犯罪的群众进行奖励也可以有效的打击传销犯罪。3、加大对传销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传销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可以起到良好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从而使越来越多的群众认识到国家对传销活动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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