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此,对于单位实施骗取贷款的,应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另外,《追诉标准规定(二)》第27条关于骗取贷款罪的追诉标准并未区分单位和自然人,故对单位实施骗取贷款的应适用该规定的标准追诉。
而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如何定性,《纪要》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这是一种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行做法。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相当,且根据《追诉标准规定(二)》的规定,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相同,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以合同诈骗罪定性,不会造成罪刑失衡。实践中,对于如何区分单位实施骗取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参照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论述。
有观点认为,如果是单位犯本罪(骗取贷款罪—笔者注)的,应当包括以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情形。依此,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应以骗取贷款罪论处。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第一,立法者在设立贷款诈骗罪之后增设骗取贷款罪,目的就是要严格区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滥用贷款行为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滥用贷款行为,因为两种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一样,需要给予不同严厉程度的刑法评价。第二,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将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一方面“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关键的主观要素没有得到刑法的评价,另一方面混淆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第三,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均为无期徒刑,而骗取贷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7年有期徒刑,如果将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就会造成罪刑失衡、罚不当罪的现象。因此,对于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不能以骗取贷款罪论处,而应根据《纪要》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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