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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来源: 法律教育网     作者: 周 强 罗开卷     更新时间: 2013-04-23   

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确定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和某些罪数形态的特征,进而确定各种不同罪数形态的处理原则,对于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行为人为骗取贷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或者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构成骗取贷款罪和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或者第17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相牵连的牵连犯,根据刑法理论,一般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骗取贷款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第280条或者第17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骗取贷款,对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提供帮助,同时构成骗取贷款罪和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也属于牵连犯,一般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骗取贷款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第22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提供的资料或者陈述系虚假的即行为人不符合取得贷款的条件,而在行为人行贿后予以放贷的,此时,对于行为人而言,由于取得贷款不是通过欺骗手段而取得,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并未因为其提供的虚假材料或者陈述而产生错误认识,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其行贿行为则可能构成行贿罪或者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来说,由于明知行为人提供的资料或者陈述系虚假的,仍故意所为,因此,其发放贷款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同时,其受贿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同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由于受贿行为属于原因行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属于结果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间成立牵连犯,一般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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